差额谁来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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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英文摘要差 额 谁 来 承 担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林燕 13958637138【摘要】 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着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侵权责任法两种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从而造成因依据这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所得出的不同赔偿数额,且该两种赔偿数额相差甚远,由此而引发了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所产生的差额应当由谁来承担的讨论。【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 赔偿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1案例2008年12月21日,毛某所雇佣的驾驶员代某驾驶毛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投保在A保险公司,险种有交强险、商业险)途径

2、浙江某市某一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得力致使车辆失控,与对向由金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该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投保在B保险公司,险种有交强险、商业险)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金某及客车乘坐人吴某(小于18周岁)与吴某某(大于60周岁,定残时为74岁)(两人为祖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代某负全部责任,金某、吴某、吴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3月26日,吴某、吴某某以客运合同为由依据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依照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赔偿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

3、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法院支持了吴某及吴某某的诉请。运输公司如数赔偿后于2010年5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毛某及A保险公司赔偿其因前份判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吴某、吴某某之间不是客运合同关系,不应当按照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赔偿标准来计算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来计算承担赔偿责任。10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2 两种不同赔偿方式的理论依据及计算方法上述案件中,受害人吴某与吴某某既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主张消费者的安全权起诉以运输公司为被告来获得相应的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道

4、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主张侵权责任起诉以毛某及其保险公司为被告来获得相应的赔偿。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的理论依据及计算方法2.1.1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的理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 所谓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并且,经营者有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我国的消费者

5、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定义何为消费者,但是其第二条将“消费者行为”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因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而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乘客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运输公司的客运服务是一种消费者行为。同时,运输公司属于经营者,两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乘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安全权。作为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在为乘客提供其服务的过程中导致乘客人身损害,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输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中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也就是我们常

6、说的权利竞合时由权利人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关系。因此,作为消费者既可以选择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也可以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按照该实施办法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受伤乘客可以得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2.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本文所述的上述案例中,运输公司要赔偿给受伤的乘客吴某与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而在这些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中,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与最高人民法

7、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相差最多的是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二十倍来计算。本文上述案例中吴某与吴某某均为十级伤残,当地农民2010年的平均生活费为7062元,那么在该案中,该运输公司要赔偿给吴某与吴某某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各为7062元/年*6年=42432元,残疾赔偿金为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那么吴某与吴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各为7062/年*6年=42432元。2.2 侵权责任法赔偿的理论依据及计算

8、方法2.2.1按侵权责任赔偿的理论依据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际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该解释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9、件在司法实践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该解释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民法通则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就是该解释中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该解释中的第十七条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

10、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解释的十七至三十五条都是围绕着这些赔偿项目所制定的赔偿标准。2.2.2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本文所述的案例中,若吴某与吴某某通过主张侵权责任,以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毛某与A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则该案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计

11、算标准。在此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之下,毛某应当赔偿吴某与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则要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标准无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项,残疾赔偿金也不是按照消法中依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

12、计算。上述案例中,吴某的残疾赔偿金为10007(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0%=20014元,吴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10007(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0%=6004.2元,两人的残疾赔偿金共计为26018.2元。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3 差额由谁承担上述案件中,因出现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从而导致赔偿数额出现差额。第一种标准是:通过主张合同的违约责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吴某与吴某某的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二十倍计算为7062*6=42432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

13、倍至十五倍计算为7062*6=42432元,共计169728元。第二种标准:通过主张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损失,此计算标准之下,吴某与吴某某均无42432元的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也不为42432元,此标准下,残疾赔偿金为:10007(农业户口的当地前一年的年人均收入)*20年*10%+10007*6年)*10%=26018.2元。以这两种不同标准计算所产生的差额为143709.8元。那么因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而导致的这部分差额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即运输公司能否以支付乘客赔偿额作为其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属于交强险

14、和商业险所承保的赔偿项目及数额。3.1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以对乘客的赔偿总额承担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公司以对方肇事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该案的诉讼标的是运输公司因该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害,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而非基于乘客的让与请求权而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在实践操作之中,并不存在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赔偿标准的问题,即这里争议的焦点应当是如何证明损失有无及损失大小的事实问题,而非适用哪一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理上,这一损失被称为是第三人损害,其是指一方当事人的侵权或

15、违约导致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受有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则因与该第三人有合同关系,并因同一损害事实对该第三人负有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对于第三人损害,能否作为直接受害人之实际损失,学理上除仅对第三人的范围存在异议外,对其基本持肯定态度。为此,上述案件中应由毛某及A保险公司承接所有的损失。3.2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运输公司与另一肇事方之间仅存在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运输公司只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其损失。保险公司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其与肇事方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交强险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其仍然是基于保险合同成立,通过该保险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一样具有相对性。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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