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劳动关系辩称雇佣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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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辩称雇佣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小编希望 劳动关系辩称雇佣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思,有时候很难区分两者关系,接下来请跟着小编来具体了解一下劳动关系辩称雇佣关系的区别。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

3、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6、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

4、性。二、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导致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二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诉讼时效期间2年,且存在中止、中断的延长的情况,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去胜诉权。3、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雇佣法律关系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可以认识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劳动关系辩称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为正确判断社会关系提供了科学参考 。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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