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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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

2、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进行落实; (4)各队队长负责对所管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5)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6)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

3、、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七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八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

4、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各单位岗位员工要通过“想、

5、看、干、管”对岗前、岗中、岗后、岗位四个环节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走动式排查与治理,实现零漏洞、零空白的全过程控制,并实行督办责任人挂牌制度。 二、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组每月要对所管辖范围活动场所进行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处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单位对当班不能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打报告,经处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将治理结果向处调度室进行汇报。 五、调度室每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书面统计分析表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六、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按照“岗前就近管理”方法,当班清除,并向单位工作组

6、及处领导组报告治理情况。 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治理前,由挂牌督办责任人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并告知作业人员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副职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7、 (四)、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上级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准确认定 (一)、隐患的确定捕捉。主要依靠煤矿各分管系统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点、线、面全面检查,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排查隐患。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认定。 (三)、煤矿

8、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建档登记。 (四)、有下列情况的均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

9、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

10、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设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

11、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控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

12、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出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出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出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 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

13、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以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21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14、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并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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