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尚志等诉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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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尚志等诉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渝一中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吴尚志,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三胜村红旗社。上诉人刘秀兰,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三胜村红旗社。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141号。法定代表人王玄德,局长。委托代理人路刚,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道贵,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

2、理分局干部。上诉人吴尚志、刘秀兰因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碚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尚志、刘秀兰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上诉人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申请法院执行,由于据以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答辩称,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依法作出的裁定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没有错误。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尚志、刘秀兰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未送达北碚国土资126号关于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即该决定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长杨兴云代理审判员周琦代理审判员赖生友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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