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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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的积极作用,保障“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推进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培育我市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运用能力,增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 本推进计划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共同组织领导。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推进计划的组织申报

2、、评审、立项和实施工作,负责推进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并负责推进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业务指导和有关协调工作。第五条 各辖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承担的市级推进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三章 计划申报第六条 本推进计划采取申报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多的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2、单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事业单位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3、申报企业主导产品、关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本地区的骨干企业,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4

3、、能够为本推进计划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制度、组织、经费、人员保障;鼓励申报企业聘请知识产权顾问。第七条 凡申报市级推进计划,由申报单位填写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向所在辖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各辖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和综合平衡后,签署意见,并填写二年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汇总表一份,连同任务书一式五份,按规定上报时间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项目所有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第四章

4、 计划立项第九条 评审(一)初审。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2、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计划的定位、项目申报通知要求;3、项目申报单位是否有应结未结项目;5、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弄虚作假、经费使用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采取适当的评审形式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法律状态、计划期的目标和任务、经费概算和资金匹配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的全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

5、。(三)审定。市知识产权局在对专家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处理,择优选项,并通过适当方式将拟立项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第十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级推进计划的单位,均需在计划文件下达后签订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计划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一式五份)。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如计划承担单位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十一条 本推进计划的计划期为二年,自市知识产权局正式立项下达任务之日起算。第十二条 被列入推进计划的,由市

6、知识产权局与计划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计划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考核、验收指标,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本推进计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计划承担单位须根据合同书所确定的目标、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按合同书要求,于第一计划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所在辖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实施打算。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任务书和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对计划承担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计划实施进程、考核指标达标情况、专利申请、保护、管理和运营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

7、和执行情况等。第十五条 计划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及时修改和调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知识产权局。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本推进计划经费采用一次预核、分期拨付的方式划拨各计划承担单位,其中计划立项时拨付6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40%。第十七条 各计划承担单位经费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战略调研与方案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业务咨询以及各种应缴知识产权规费等。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财务

8、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章 计划验收 第十九条 凡列入市级推进计划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并按期进行验收。计划期结束后,验收未通过的作结题处理,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计划期内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延长计划期,说明理由,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满仍不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结题,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通过验收且成绩显著的,优先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列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单位,并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推广其先进做法和经验。 第二十条 计划承担单位在计划期完成计划任务,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报所在辖市(区)知识产

9、权局。并编写包括计划实施概况、知识产权(专利)产出、扩散、转化和保护情况,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条件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知识产权培训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基本做法和经验等内容的验收报告书。第二十一条 推进计划验收原则上采取集中验收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对在验收工作中知悉的被验收单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验收内容依据其任务书、合同书中的计划任务和年度工作任务,实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

10、度建设与执行情况;2、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与运行情况;3、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决策的情况;4、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运作情况;5、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产出和实施情况;6、开展职工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情况;7、任务书、合同书中其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接受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2、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验收申请书;4、验收报告书。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由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对取得显著成绩的计划承担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计划项目,可以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结题。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镇江市知识产权局和镇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为市级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计划,各辖市(区)可参照本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相应的地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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