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遏制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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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遏制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有效地防范遏制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平安事故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依照本公司关于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或个人分管的专业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矿井健康开展。 三、各部门要把矿井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与日常平安检查、平安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检查(行动)相结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要责令强制停工。按“五定原那么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四、责任追究及处分处理规定 1、对矿井自查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1次查出1条未列入整改方案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

2、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方案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隐患单位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2、对矿井自查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1次查出2条或1个月之内累计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方案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对部门正职给予记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已列入整改方案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3、对系统自查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1次查出有1条或一个月之内累计查出有2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方案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对

3、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降职处分。 4、凡被上级单位及部门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而责任单位(系统)没有自查到的,责任追究比照以上条款,从重处理。 5、凡被上级领导及单位领导查出的应该整改而未按时整改的重大隐患,在追究隐患责任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专业系统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6、凡隐患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业务科室,而该业务科室未及时协调安排处理的,该业务科室领导应负有主要责任。 7、公司及上级单位检查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和组织处分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500-2023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责任单位202300-2022元的处分,并

4、进行责任追究。 8、对于重特大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分、降职、撤职、离职处分;构成其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矿井自查查出的重大隐患,以整改为主,性质严重的给予经济处分。公司及上级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那么。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运输企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

5、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平安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部署,强化平安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一般平安生产事故,杜绝较大平安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平安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实施制度、技术、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平安风险;加强过程管控,通过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帮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较大及以上平安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

6、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通过开展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和开展“百日攻坚战,全面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平安监管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培训到位,提升本企业道路运输行业人员新意守法意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全面排查评定平安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健全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平安风险管近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制定率20230%,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问题。2023年,全面落实管控和治理责任、措施,全面管控、整改各类平安风险和事故隐患,切实解决“治不到、防不到问题。2023年,点、线、面有机结合,平安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更加精准、有效,企业本

7、质平安水平显著提高,事故防范和平安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切实解决事故“不可防、不可控问题。 二、组织领导 第三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223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严肃追究平安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平安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

8、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平安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平安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

9、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那么,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

10、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023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23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2023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202300

11、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23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2023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2023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2023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

12、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23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3、 1、违反平安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工程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标准和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平安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平安隐患和问题; 5、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平安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无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平安,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平安隐患的整

14、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2023、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平安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平安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平安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平安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防止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平安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成心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那么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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