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农产品增值税免税与抵扣原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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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农产品增值税免税与抵扣原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税,同时按照财税201737号文的规定,下家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可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什么在规定了农产品免税的同时,要规定下家可以按11%抵扣呢?这其实是增值税的原理决定的。众所周知的,增值税是链条性的,比如11%税率下,张三按100卖给李四,李四再按200卖给王五,王五再按300卖给最终消费者。这时候,张三要交100*11%=11的增值税,李四要交200*11%-100*11%=11的税

2、,王五要交300*11%-200*11%=11的税。可是假如仅仅是政策上给张三免税的话,这时候对于李四来说,因为无法取得进项抵扣,结果就要交200*11%-0=22的税,这样一来,虽然表面上是给张三免税了,但实际上是李四承担了税负,而李四又会通过降低收购价格,把这多交的11块的税再转嫁给张三,从而使得国家的免税政策并不能真正的优惠到张三。有鉴于此,所以,国家才会规定,不仅张三免税,同时李四此时还能够抵扣11,这样一来,张三少交11,而李四的税负也没有增加,从而真正达到免税惠及张三的目的。这也就是农产品为什么免税的同时,下家又能按11抵扣的原理了。同时,财税201737号文又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

3、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把农产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代开3%专票,专票上金额是200,税额是6,这时候一般纳税人是按200*11%(扣除率)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而不是按206*11%来计算。这又是什么原因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增值税的抵扣,实质上是抵扣所有上家缴的增值税。还是以最开始张三李四王五的例子来说,对于李四来说,他能抵扣11,是因为张三交了11,而对于王五来说,他能抵扣22,是因为张三和李四共交了22的增值税给国家。而对于农产品来说,实质上是在张三没交11的情况下,

4、国家认为他交了,从而允许李四抵扣11。而假如李四是小规模纳税人,王五还是一般纳税人,张三卖给李四,李四再卖给王五。这时候,因为增值税的抵扣,实质上是抵扣所有上家缴的增值税,对于王五来说,他能抵扣的增值税实际有两个,一个是国家认为张三交了的11,另一个是李四上交给国家的增值税(即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接下来再要谈的就是这个征收率的问题。因为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最基本的原则,而税负公平原则又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一个重要表现。即在相同交易,相同税种(都是增值税)下,对于李四来说,无论是采用简易计税还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其上交给国家的增值税应该是相等的。这也是确定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原则。正因为如此,所以上面例子里李四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交给国家的增值税其实等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上交给国家的增值税,即11。这样一来,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扣的进项等于国家认为张三交了的11加上李四上交给国家的增值税,等于上家李四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销项,即不含税销售额200*11%=22。当然,上面仅仅是理论上的分析,也就是纯理论性,完美条件假设下,而在实务当中,因为各种因素影响对征收率的影响,所以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同笔交易、同税种下税负并不见得就是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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