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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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贝y(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 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 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职尽 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 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 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接待、咨询、代书(一)

2、接待1. 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2. 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 则。3. 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 无偿而敷衍。4. 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 以备入卷查 考。(二)咨询1. 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 答的活动。2. 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 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

3、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 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 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3. 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 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 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 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4. 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5.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规定向 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6. 律师解

4、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三)代书1.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 文书的格式要求。2.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 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3.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4. 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

5、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 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息诉解纷,防止矛盾激化。5.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6.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 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三、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1. 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

6、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 由本所指派 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 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2.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 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 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 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3.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并统一按规定收费。4.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 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

7、责 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 应及时 予以答复。5. 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 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6. 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 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 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 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7.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8、;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 纠纷;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8. 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 经营、管理、 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

9、密切联系, 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 况,取得支持和协助。9.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至U次一记,一事一记。10.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 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11.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12.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 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

10、向法律顾问单位 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13. 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 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 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程。1.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 实施。2. 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 法律条款进行谈判。3. 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4.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

11、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6.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7. 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8.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9. 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

12、殊情况,经其所 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 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 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10. 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 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11. 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 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12. 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 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受托事项无法完成;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

13、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14.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15.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16. 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 归档。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 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 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一)收案1. 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

14、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2.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 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 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凡 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 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 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 托人书面确认;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即可 办理委托手续;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

15、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 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4. 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 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5. 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6. 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通 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 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总和。7. 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并把告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不利 后果。8. 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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