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省农业厅三定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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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业厅三定 XX省农业厅 XX省林业厅 XX省畜牧局 XX省水产局 XX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XX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与晋升方法的通知 (1995)冀农宣教字第4号 各市、地、县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局,职改办: 根据人事部和农业部有关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文件精神,省农业厅与省林业厅、畜牧局、水产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了“XX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XX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方法。 九九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XX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

2、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根据农业部(1991)农(人)字第128号文件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牵头,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参加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省、市、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农(林、牧、渔)业局负责。 第三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百分之八十以一 上,最好有一至二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二至三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

3、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条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等级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者;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含林业、畜牧、水产,下同)技术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并分别经过二年、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根底知识和根本技能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

4、广和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者;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初、高中毕业生累计参加6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并获得结业证书,分别经过六年、五年农业生产实践,在基层农技推广岗位工作者; 2、能运用本专业根底理论和技术,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3、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方案,解决

5、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撰写工作小结。 (三)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1、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五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中 专学历、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者; 2、能运用本专业的根底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4、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6、; 5、在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获得过地(市)局级(县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 (四)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技师: 1、取得农民技师职称五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四年以上者;具有本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一年以上者; 2、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根底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4、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方案,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

7、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5、在本专业岗位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水产捕捞业、农业财务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 第六条申请评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开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效劳。 第七条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有

8、国家成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含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已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八条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或晋升工作,原那么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经基层单位推荐,分别参加省农业厅统一组织的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民高级技师由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审,农民技师由市、地评审,农民技术员由县评审。并分别报请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印制,由省农、林、牧、渔业厅(局

9、)颁发。 第十二条原按有关部门规定评定了技术职称的在岗农民技术人员,可按本方法的规定条件,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职改办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并由县农(林、牧、渔)业局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部门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具体标准为:村级应具有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乡级应具有农民助理技师以上职称,县级应具有农民技师以上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到达本规定所要求的职称和业务标准条件者,应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到达相应的要求。 第十四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需要,在招

10、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二)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 地经济开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 (三)可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四)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六)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和农用生产资料(种子、农机具等)等; (七)参与农业工程开发和获得贷款; (八)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优先录取; (九)申报科技成果,参与农业系统的评比表彰。第十五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农(林、牧、渔)业

11、部门布臵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二)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着农民共同致富; (四)提出开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农民技术人员的,应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XX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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