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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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2、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

3、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4、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5、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

6、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

7、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

8、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mg/l)类别序号污 染 物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黄浦江上 游准水源 保护区 B一 类1总汞0.0050.0052烷基汞不得检出不得检出3总镉0.010.014总铬0.150.155六价铬0.050.056总砷0.

9、050.057总铅0.10.18总镍0.10.19苯并(a)芘0.000030.00003二 类10pH6-96-911色度405012悬浮物707013生化需氧量(BOD5)152014化学需氧量(CODcr)608015氨氮81216石油类3517动植物油51018挥发酚0.20.519总氰化物0.20.520硫化物0.51.021氰化物(以F计)81022总磷(以P计)0.20.523总铜0.20.524总锌1.02.025总锰1.02.026甲醛0.51.027苯胺类0.51.028硝基苯类1.02.02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3530大肠杆菌3000个10000个注:含有一类污染

10、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序号污 染 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按Hg计)0.022烷基汞(按Hg计)不得检出3总镉(按Cd计)0.14总铬(按Cr计)1.55六价铬(按Cr+6计)0.56总砷(按As计)0.57总铅(按Pb计)1.08总镍(按Ni计)1.09苯并(a)芘0.0000310总铍(按Be计)0.00511总银(按Ag计)0.512总放射性1Bq/L13总放射性10Bq/L14总钒(按V计)2.015总硒(按Se计)0.116总钴(按Co计)1.017总锡(按Sn计)5.0表3

1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序号污 染 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pH6-96-96-92色度(稀释倍数)5050-3悬浮物(SS)702004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3015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5化学需氧量(CODcr)1001003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120-6石油类1010207动植物油1520308挥发酚0.50.52.09总氰化物(按CN计)0.50.50.510硫化物(按S计)1.01.01.0续表3序号污 染 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1氨氮151525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1015-

12、12氟化物(按F计)10102013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0.51.0-14甲醛1.02.05.015苯胺类1.02.05.016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2.03.05.01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5.0101518总铜(按Cu计)0.51.01.019总锌(按Zn计)2.04.05.020总锰(按Mn计)2.02.05.021彩色显影剂2.03.05.02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3.06.06.023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0.10.10.124有机磷农药(按P计)0.10.10.125苯不得检出0.50.526甲苯0.10.20.527乙苯0.40.61.028邻二甲苯0.40.61.029对二甲苯0.40.61.030间二甲苯0.40.61.031氯苯0.20.41.032邻二氯苯0.40.61.033对二氯苯0.40.61.034甲醇8.0101535水合胼2.02.05.036吡啶2.02.05.037二硫化碳4.08.01038可溶性钡(按Ba计)1520-39四氯化碳0.030.060.5040乙腈3.03.05.041丙烯腈2.05.05.042丙烯醛0.51.03.043硼5.05.010续表3序号污 染 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44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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