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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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录(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专心-专注-专业医疗建筑面积指标(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

3、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以卫生

4、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在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不同地区第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床千人)表1人口规模(万人) 县以上地区 县及县以下地区50 45 2350100 56 34100 67 45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为3:1改扩建综合医院也可按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都应包括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核磁共

5、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中药制剂室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第十五条综合医院内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2建议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建筑面积指标 64

6、67 6365 6265 6164 6063注:建设规模不足200床时,可用200床的上限指标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建设规模大于200床而又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3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急诊部 2.77 3.53 3.22 3.21 3.04 3.04 2.78门诊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7、34.26 34.68 34.80 35.40医技科室 25.57 25.91 5.63 25.88 25.76 25.25 25.33保障系统 11.90 9.90 9.40 8.97 8.97 9.44 9.20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院内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第十九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

8、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其教学用房的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表4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810 4 2.5第二十一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5的规定。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表5项目名称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托幼园所 462 692 923 1308 369 1

9、831 2092灭菌、中药 小型:607 中型:1429 大型:2000制剂室、磁共振室 308CT室 261X线数字 309减影装置室、血液透析室 397体外碎石机 120洁净病房 305高 小型舱 173 (12人) 压 中型舱 393 (812)人 氧 大型舱 592 (1820人) 舱 直线加速器 466同位素室 535ECT室 442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 706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10、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尽可能选择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且处于服务范围内的适中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和易燃、易爆等不利因素。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置。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11、6的规定。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表6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建设用地指标 91126 90125 88123 87122 85120注:建设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实际需要的用地面积。第二十六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中或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和每位学生2530m2,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m2辆和自行车占地1.2m2辆的标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按当地有关规

12、定确定。第二十八条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百名职工建设40套(以二类住宅为主)单元式住宅的标准,同时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40;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40,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35。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条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也可采用高层建筑。第三十一条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

13、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氯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第三十四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栅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采用吸顶灯;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挠、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相宜材料装修到顶;三、除特殊要求外,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等相宜材料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第三十五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诮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式。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的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采用双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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