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现状调研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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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现状调研一、北京市1. 建筑垃圾总量及回收量的总体情况当前,北京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4000 万吨,“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政府提出了加快推动京南、京北等建筑废物综合处臵项目建设,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80%的目标。2. 回收回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北京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中指出2015 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臵能力达到800 万吨。市发展改革、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 质监等部门, 要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性政策;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 开展建筑废弃物资

2、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中指出加快推动京南、 京北等建筑废物综合处臵项目建设,实现“十二五”期末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到达到80%。“绿色北京”行动计划(2010-2012 年)中指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垃圾分类标准,增强对资源性固废分类回收的引导力度;细化完善垃圾分类回收设施; 引导现有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升级改造,初步完成 13 个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建设,扶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垃圾分类运输队伍。到争取到2012 年实现本市过垃圾分类达标率超过50%。北京市

3、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中指出:( 1)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 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臵,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 2)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 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 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房屋修缮、 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 应当到区、 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3)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 4)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4、3 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 5)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性政策; 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 装备研发推广, 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 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指出:( 1)建设单位、施工

5、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 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2)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 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 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渣土消纳许可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时,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当包含渣土消纳许可证。 ( 4)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

6、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并承担处理费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 5)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 路线和要求, 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臵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6)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 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 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

7、知 将建筑垃圾清运费调整为运输距离 6 公里以内 6 元/ 吨, 6 公里以外 1 元 / 吨 . 公里,建筑垃圾处理费调整为 30 元 / 吨。 3. 监管机制( 1)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臵方案和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管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减排处臵方案。( 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工作要求纳入绿色达标工地考核内容。( 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制度。( 4)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与处臵量、建筑垃圾处臵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

8、工程槽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共享。4. 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生产企业现状而在线生产的建筑垃圾处臵企业仅有北京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年处臵能力为120 万吨,再生利用率仅为 3%。北京市政府提出到2015 年,再建成5 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臵设施,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年处臵能力达到800 万吨。5. 已开展的建筑垃圾回收回用示范工程2003 年元泰达投资6000 万元引入国外的工艺和设备,随后建成了北京市首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通过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等研究机构合作,经过多年反复研究实践,成功研制出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混凝土骨料和建筑垃圾制免烧砖,并在北京前门

9、住宅小区、崇文区草厂胡同20 号院等多个工程中成功应用。6. 存在的问题( 1)综合利用率不高,环境压力重北京市建筑固体废物排放前的回收利用途径主要限于拆除垃圾和工程土方在建筑工地、 道路、绿地和低洼地的回填。 北京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主要集中在对废旧金属、 钢筋等少数具有更高附加值废弃物的回收, 相对来说, 对含量较大的废弃物回收率很低,如混凝土。(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法规规章中, 缺少相关建筑垃圾管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建筑垃圾再生综合利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建筑垃圾合理的收费制度等, 这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二、深圳市1. 建筑垃圾总量及回收量的总体情况2010

10、 年至 2011 年深圳市余泥渣土产生量达到5000 万方以上。其中,废弃混凝土块、砖渣和碎石等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年产量约1000 万吨。根据深圳市环卫处渣管科最近发布的 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信息统计表 ,深圳共有 8 家余泥渣土受纳场,其中沙湖临时受纳场和金龟临时受纳场容量都已经接近饱和,向社会开放的受纳场容量在2000 万方左右。2. 回收回用方面的政策法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中指出:( 1)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 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 2)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

1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3)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 因此产生的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4)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5)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排放数量、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收取建筑废弃物排放费 (以下简称排放费)。排放费全额上缴财政,全部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 排放费的具

12、体征收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6)新建全装修成品房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排放的,免收排放费。 ( 7)实行建筑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一式多联。( 8)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深圳市建筑垃圾处臵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中指出: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 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 2)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 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备案。 市城管部门发现达到建筑垃圾排

13、放规范规定条件、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臵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装饰装修人。 ( 3)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 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 12 小时内委托他人或者自行运输。 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 防止途中洒落,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 4)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要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 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 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 在取得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 5)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

14、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卸土。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受纳可用于回填的弃土以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 应在停止受纳十日前报原发证单位, 原发证单位应及时调整受纳场, 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6)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其所从事的项目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 经认定的, 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优惠。 (7)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领取建筑垃圾处臵核准文件后, 应当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领取建筑垃圾处臵联单。 ( 8)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 ,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9)在固定受纳场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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