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合同代位清偿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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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代位清偿的效力小编希望 合同代位清偿的效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因为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所以只要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那么关于合同代位清偿的效力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代位清偿的效力的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帮助。代位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代位清偿的适用条件为:(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

2、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

3、构成代为清偿。代位清偿的效力表现在:(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应负受领迟延责任。(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代位清偿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

4、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将其清偿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与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销。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合同代位清偿的条件以及效力,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关于清偿债务方面的其他法律内容,您可以直接咨询的专业律师。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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