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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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论文课程名称:试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 姓名: 王永祯 学号: 专业: 行政管理 培养层次: 高起专 入学批次: 2009.9 学习中心: 金昌电大 评定成绩 评语: 试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一、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

2、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

3、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

4、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二、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主要由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值得强调的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机构或者职能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

6、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内部行政机构就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没有外部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决策咨询部门、内部协调机构等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权限,越权则无效。(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

7、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

8、技术鉴定。三、实施主体如何适用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法律应受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人。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作出的不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2)免予处罚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9、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免除其处罚的决定。2、“可以”处罚与“应当”处罚(1)“可以”处罚“可以”处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重、从轻处罚,也可不予从轻、从重处罚。(2)“应当”处罚“应当”处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应当对违法适用行政处罚;第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第三,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主体无权决定是否给予处罚。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1)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处罚。(2)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从轻处罚的对称,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相对方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4、单处与并处(1)单处单处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仅用一种处罚方式。(2)并处并处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方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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