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资企业就业规则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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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中C082005年10月1日制定就业规则商事格式会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务所目录第章 总则2第章 基本义务3第章 雇用第1节 通 则 4第2节 雇用开始和雇用期 4第3节 调 动 5第4节 退职及解雇 6第4章工作第1节 纪 律 7第2节 就业时间 8第3节 休息日、休假及缺勤 9第5章教育 11第6章安全卫生 12第7章薪资 13第8章表彰 13第9章处分第1节通则 13第2节 处分理由及处分类型 15附则 16第章 总则第1条(制定宗旨)1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政府相关法规和条例,在维持商事格式会社(以下称为“公司”)秩序、尊重个人人格及人权的基础上,为顺利开展业务运营,对职员必

2、须知悉和遵守的服务纪律和待遇方面的标准和其它必要事项加以规定。2对于本规则及其附带各项规程中未规定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政府相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为准。第2条(职员定义)本规则中的“职员”是指:与当地外国企业服务公司(以下称为“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公司与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者派遣合同之下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员。第3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职员。2当由于工作地区的特殊性等原因而需要有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特別规定时,将另行制定且优先适用本规定。3当本规则与职员和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抵触时,以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优先,并在公司和职员签订的“雇用协议书”中对此加以明确

3、。4下列人员可能不适用于第4章(工作)及第7章(薪资)的部分规定。(1)享受管理人员待遇的人员(职务功能等级为C2以上的人员)(2)其他,公司规定的人员第4条(制定及改版)本规则的制定及改版由公司总部总务人事主管起草,经过与职员代表协商后由社长批准制定及改版。第5条(与公司制定的其它规则、规定的关系)当公司的其它规则和规程与本规则存在抵触部分时,则该部分优先适用于本规则。第6条(放宽处理)即使公司对本规则的部分事项允许放宽处理,职员也不得以习惯为由而不服从对该放宽处理的废除或变更。第7条(就业规则的特例)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灾害及其它异常事态时,可进行特别规定而不局限于本规程的规定。第8条(年度、

4、月度、周和天的定义)本规则中的年度、月度、周和天如下所示。(1)年度 当年4月1日开始次年3月31日为止(2)月度 当月1日开始当月最后一天为止(3)周 星期日开始星期六为止(4)天 当天0时开始当天24时为止第9条(保密)职员必须对通过业务知悉的事项加以保密。另外,退职后仍必须保密。第10条(例外事项)对于本规则中未规定的事项,由公司届时决定并根据需要制定细则及内部规定。第11条(手续)1除非是直属上司认同的不得已情况,否则本规则中规定的手续必须由本人执行。2违反或未按要求执行规定的手续时,原则上不得享受规定的操作。3当居住地址、扶养家庭及其它向公司申报的事项出现变更时,必须及时向公司申报。

5、第1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对于职员提供的文件材料等、或通过其它方法取得的职员个人信息,公司将其用于实施人事管理、薪资和福利管理、健康和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以及其它各项规定,以及用于执行法令等规定的业务。第2章 基本义务第13条(基本义务)1遵纪守法等良好行为义务职员必须按公司制定的行动标准,作为企业的一员在遵纪守法、尊重人权等方面做出良好行为。2诚实工作义务职员必须随时认识和履行自身职责,同时积极致力于提高业务效率。3维持公司秩序义务职员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规则和规程,服从所属上司的工作指示,互相协作并致力于维持公司秩序。4尊重公司财产义务职员必须爱护使用公司的机械、备品等,且不得用于非工作目的

6、。5禁止损害公司利益义务职员不得有泄漏公司机密或将公司的名义和地位用于私人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6维护信誉义务职员不得有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第3章雇用第1节 通 则第14条(雇用的定义)“雇用”是指:依据职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个别雇用协议书(以下称为“协议书”),专职且持续地从事公司业务。第15条(权限和责任)职员在执行自身职务时,不得超出规定的权限,同时将不被追究超出自身职务限度的责任。第16条(监督责任)带有部下的管理人员必须对部下职员是否充分执行职务负有监督责任。但是,被认定为无监督过失时,将不被追究超出监督责任限度的责任。第17条(考核)1在进行职务配置及变更时,职员应接受职务执行能

7、力及适宜性等方面的考核。2公司通过制定目标管理制度对职员进行业绩评价,并将该项评价体现在待遇中。第18条(人事令)通过人事通知书或口头发布人事令。第19条(事务交接义务)当出现工作地变更、卸任、担当业务变更、长期出差或退职、解雇时,必须将与业务有关的保管物品、文件材料与担当业务同时准确交接给接任人或所属部门长。第2节雇用开始和雇用期第20条(录用考试)1职员的录用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等方式,通过公平竞争,以录用优秀人材为标准,不以应聘人员的国籍、民族、年龄、性別、婚姻及宗教信仰为由而加以歧视。2不拘于上一款的规定,对以下所示的人员不予雇用。(1)未满16周岁的人员(2)在录用考试中提供和申报虚假

8、材料的人员(3)与当前被雇用的职员有亲戚关系的人员(4)国家政策规定不得雇用的人员(5)体能不适应工作岗位的人员第21条(开始录用)1根据上一条被预定录用的人员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文件材料。(1)简历(用打字机或个人计算机制作并打印:A4尺寸) (2)毕业证书(必须提供原件)(3)体检报告(于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诊疗所接受体检)(4)照片(最近3个月之内拍摄的正面脱帽照)(5)身份证(复印件)(6)用于证明居住地址的文件材料(7)家庭情况表(8)用于证明最新退职的文件材料(9)职务技能资格证件(10)劳动合同书(由本人与服务公司签订)(11)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上下班交通工具、上下班需要时间等

9、)2公司在接收到上一款中的所有文件材料之后,通过必要的手续与新录用预定人员签订协议书。签订该协议书后,即表示正式建立雇用关系。第22条(试用期)1通过上一条建立雇用关系的人员为试用人员,原则上试用期为开始试用起2个月。2试用期满后即转为正式雇用。3在试用期内,当确定试用人员不符合雇用条件时,以及有符合本规程第9章(处分)中规定的处分的行为时,即随时解除与该人员的雇用关系。 第23条(雇用期)1原则上从新录用起,被正式雇用的人员的雇用期为开始试用起满2年后的第一个5月31日为止。2雇用期满后,当公司与职员双方协商一致时,可通过必要的手续对雇用期进行更新。3更新后的雇用期为2年,更新雇用期内不设试

10、用期。4可按上一款进行更新的限度是以达到法定雇用年龄的日期为止。第3节 调 动第24条(调动原则)1 当出于业务需要或职员的培训需要时,应通过公司与职员之间协商后进行配置调动。需要时,应对协议书以及与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更新。2 按上一款进行调动时,公司将于发令日的3周之前(当天为休息日时则为其前一天)向该人员正式进行私下告知,并于下一天(当天为休息日时则为下一工作日)以人事通知的形式在公司内公布。 3受命调动的人员必须迅速落实交接,并于发令日就任新职。第25条(异地调动)1公司可根据需要,命令变更工作地区。2按上一款受命异地调动的人员,必须于发令日赴任。但是,当出于业务原因而被特别指定

11、赴任日期时、或因不得已理由而得到公司许可时,则按该许可范围赴任。3对异地调动方面的操作将另行规定。第26条(担当部门的变更)公司可根据需要,命令变更担当部门。第27条(援助)1公司可根据需要,命令临时或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其它部门的业务。2上一款中规定的其它部门的业务是指:与工作地区和担当业务等无关的、当前从事业务之外的业务。 第28条(职位任命)当出于业务需要时,可任命或解除职位。第4节 退职及解雇第29条(退职)“退职”是指解除第14条中规定的公司与职员之间的雇用关系。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时,原则上即为退职。(1)职员死亡时(2)职员与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时(3)协议书中规定的雇用条件丧失时;或

12、雇用期满后不对协议书进行更新时(4)依据第30条,由职员提出解除雇用关系时(5)依据第31条或第76条,由公司提出解除雇用关系时(6)连续失踪达2个月时(7)公司和职员协商同意解除雇用关系时第30条(申请退职)1 因自身原因而希望退职时,必须至少提前1个月以上并按另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提出申请。但是,试用雇员以及由于公司未依法履行其职责而希望退职时,可随时退职。2 在上一款的前半部分中,当出于业务需要时,公司可要求其继续从事公司业务。第31条(解雇)1当职员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时,原则上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雇用关系。但是,当公司解除雇用关系的责任在于职员时,应依据第9章的规定。(1)业务之

13、外的伤病,被认定为雇用合同期内将难以恢复到可胜任原有职务或相当职务时;(2)被认定为能力或效率极低且难以提高或恢复、或对他人就业造成妨碍等,明显不适合从事当前职务或相当职务时;(3)由于经营情况低迷、业务重组缩减及其它不得已的原因而产生富余人员,无法或明显难以通过转岗或其它方法加以消化时;(4)签订雇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无法履行雇用合同,且通过与职员协商后对雇用合同的内容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时。2当雇用期内职员在以下期间内时,本条解雇不适用。(1)因患病或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时(2)女性职员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内时(3)在公司内工作15年以上,且距离法定退职年龄不满5年时(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它情况时第32条(解雇通知)依据第31条实施解雇时,应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或除经济补偿之外另行支付30天工资(过去3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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