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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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缓耐药菌株的产生和扩散,避免抗菌药物不良反 应,改善抗菌药物使用的混乱状况,合理降低病人抗菌药物应用比例,减轻病人药品费用负担, 特制定本规定。一、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原则1、及早确立感染性疾病的病原诊断,并做药敏试验。根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2、熟悉选用药物的适应证、抗菌活性、药动学和不良反应、对无病原学诊断或药敏试验结 果,又确系病情需要应用抗菌药物者,可根据临床表现初步诊断感染微生物种类先进行经验治 疗,选用药物时要熟悉抗菌活性、药动学、药效学、不良反应,结合药源、价格等因素选用。 住院病人用药前必须即时进行相关标本的送检

2、,进一步指导临床合理用药。3、根据患者的生理、病理、免疫等状态选用抗菌药物(1)新生儿酶系、肝、肾功能不完善,在药物选择、剂量计算、给药间隔时间确定时要予 以考虑。(2)老年人选用抗菌药物要考虑其血清蛋白减少和肝肾功能减退的特点。(3)妊娠期妇女的肝脏和胎儿听力易受药物损伤,要注意避免选用抗菌药物。(4)患者既往药物反应史、重要脏器的功能和有无免疫功能低下,也是选用抗菌药物的重 要参考因素。4、严格掌握用药适应证(1)已确定为病毒感染和发热原因不明者,除有并发细菌感染或病情危急外,不宜轻易选 用抗菌药物。(2)尽可能避免无针对性使用广谱抗菌药物,以防引起宿主菌群失调和耐药菌株的产生(3)为减少

3、耐药菌产生或变态反应,避免皮肤和黏膜等局部应用抗菌药物。需要局部用药 时宜选用主要供局部应用的抗菌药物。(4)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风湿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腹腔污染性的 手术或清洁手术显露时间长、组织损伤严重、术中低血压、植入异物、营养不良和免疫功能低 下及疑受细菌污染的手术可预防性选用抗菌药物。(5)尽量减少抗菌药物的联合用药,使用时必须掌握联合用药指征。(6)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的毒副作用,尽可能避免使用(肾、肝、神经、血管系统等)毒 性药物,确保抗菌药物使用的安全性。5、选择适当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各种给药途径均有其优缺点及应用指征,通常将每 日量分次平均给予,一般按

4、612 小时给药一次,半衰期较长的可每日给药一次。抗菌药物一 般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 7296 小时,严重感染和特殊感染除外。必须注意配伍 禁忌,静脉用药时注意抗菌药物之间,抗菌药物与激素、维生素及血管活性等药物之间的配伍 禁忌和相互作用,避免抗菌药物的活力受到影响,甚至产生毒性反应。6、强调综合性治疗措施的重要性:在治疗细菌感染过程中,过分依赖抗菌药物的功效而忽 视人体内在因素和其他非药物性诊疗措施(改善各种引流、排痰、手术等)是治疗失败的重要 原因。因此在使用抗菌药物的同时,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使人体全身状况得到改善,如纠正水、 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补充血容量,保持各种引流通畅,

5、有效彻底排痰和手术清除病变组织改善微循环,积极处理原发病和局部病灶等。二、正确掌握抗菌药物用药方法1、治疗剂量应合理,应用方法正确,防止长时间浓度用药,因药物浓度低达不到治疗范围, 不但无效,反而易诱导耐药菌的产生。2、急性感染抗菌药物治疗不佳时在 4872 小时内可考虑改用其他抗菌药物。3、掌握围手术期用药方法:对可能手术感染的病人于术前 1 小时内给一次量抗菌药物,手 术期间4小时术中给药一次,W4小时术中不给药,术中一般使用2天停药,大型手术则可延 长至 5 天。三、严格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为达到协同作用,扩大抗菌谱,增强抗菌能力,减少药量和毒副作用及延缓耐药菌株的产 生,可联合应用抗菌药

6、物。但为避免联合用药的二重感染、毒性反应等弊端应严格掌握适应证, 下列情况可考虑联合用药。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 2 种或以上病原菌感染。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5、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如两性霉素 B 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联合用 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抱菌素类等

7、其他B内酰胺类 与氨基糖苷类联合,两性霉素 B 与氟胞嘧啶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 2 种药物联合, 3 种及 3 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 增多。四、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1、各级医师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规定。熟练掌握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有关知识,参加院 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培训及考核。2、各科室根据本规定,结合科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科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规定”,并 每月进行自查,以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3、各级医师在临床工作中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发现违反规定滥用抗菌药物、违反审批制 度者,根据实际情况将给予扣科室质量分、取消处方

8、权等处罚。4、对抗生素使用处方和病历,由门诊部、感染办(预保科)及药剂科抽人进行不定期检查 统计,查询医嘱抗生素使用情况,发生问题严肃处理。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方案(试行)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和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 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见附表)。(1)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类: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 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类: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 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类: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

9、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 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少, 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价格昂贵的药品。(1) 分级管理办法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根 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 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第四部分“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 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 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 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 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 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 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下列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再需要,须 经上级医师批准签字,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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