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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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保护行业正当利益,引导企业提高建筑金属屋(墙)面产品生产、系统安装质量,促进建筑金属屋(墙)面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申请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是指专业从事建筑金属屋(墙)面产品制造、工程设计与施工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屋(墙)面企业)。第三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

2、钢结构委员会(以下简称:钢结构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受理、初审、考核、登记的组织和后期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按照其技术特点、企业能力分设特、壹、贰等三个等级。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关资质,经审核合格,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屋(墙)面资质证书。特级资质企业:可从事各类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工程的咨询、工程设计、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项目。壹级资质企业可从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的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项目。贰级资质企业可从事建筑面积5

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的产品制造、系统安装项目。第五条 申请屋(墙)面资质,按以下方式进行: 申请屋(墙)面资质的企业,应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协会(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权委托)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没有行业协会组织的,可直接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申请。第六条 申请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应当提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社保证明

4、、上岗证、业绩证明等)复印件;(四)办公、生产场地证明;(五)企业设备证明;(六)企业制定的产品生产、设计管理、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程序文件;(七)代表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第七条 申请屋(墙)面资质等级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原资质证书;第八条 钢结构委员会负责屋(墙)面资质的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到企业现场实地核查。第九条 钢结构委员会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同意受理的,向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第十条 专家审查组实地核查后,将实地核查报告(建筑

5、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实地考核表)提交钢结构委员会,由钢结构委员会将意见汇总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核准发证。第十一条 屋(墙)面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获得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资格证书将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等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第十三条 屋(墙)面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申请程序向资质证书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仍为2年。对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时经企业申请、原登记审核部门同意

6、,对资质条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四条 已获得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在领取新的证书的同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销毁。第十五条 企业遗失屋(墙)面资质证书,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钢结构委员会负责对取得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抽查复检一次。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筑金属屋(墙)面工程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及时将企业违法事实抄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行业诚信档案。第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资信、人员、技术和装备等

7、未达到等级标准,钢结构委员会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规定,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申报程序获得资质证书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质或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四)违反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务标准,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六)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将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依法歇业或因破产、倒闭、被依法终止的;(二)屋(墙)面资质证书被撤销、撤回的;(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其申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屋(墙)面资质。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结构委员会将通过相关媒体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行业诚信档案。(一)涂改、伪造证书的;(二)超越等级范围承揽项目的;(三)转让、出借证书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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