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doc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43483701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会计实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会计实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会计实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会计实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会计实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实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

2、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 混合性投资按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

3、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1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并非所有的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模式都能够适用公告,只有公告规定

4、的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能适用该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这5个条件是: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第一个条件,核心在于把握“固定”二字。“固定”二字突出了这种混合性投资业务更多是“债”的性质,而非“股”的性质,才能适用公告。如果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中,

5、采用“固定收益浮动收益模式”的信托融资,则不符合公告的第一个条件。例如,阳光城(000671.SZ)2011年5月13日公告中所称的其持股75%的福建汇泰房地产发行“中信阳光坊闾扇蹲始闲磐屑苹保捎谄浜贤级氖找嫖潭找婧透找嬷停庵帧袄嗷稹钡姆康夭磐校筒环瞎婀娑庖坏悖康夭笠挡莆窬碓谏杓迫谧誓绞保枰崆翱悸恰?对于第二个条件中“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一般的地产信托融资方案都能符合。但是。对于“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这个条件,则需要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经理特别关注。在“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模式中,信托主体虽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实际是债权人,因此,这

6、类信托计划都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此时,信托主体如何在投资期限到期时从房地产公司退出,即退出方式的选择是多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房地产企业财务经理在设计信托融资模式时需要提前考虑,筹划好正确的退出方式。 对于第三个条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把握的要点是,信托主体不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剩余利润索取权,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如果合同约定了信托主体只享有固定利率(股息),这个条件基本也是符合的。同时,公告的解读还要求,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是,“优先清偿”并非完全优先于普通债权,因为在“假股权、真债

7、权”的融资模式中,信托主体毕竟名义上是以股东身份进入的,不可能和普通债权一样优先清偿。这里的“优先清偿”,一般是通过在信托计划中约定由房地产企业原先的股东承诺放弃对项目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来实现的。 对于第四个条件“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告的解读是,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这一规定会导致公告在执行中存在争议,如果对这条规定把握不好,很多“假股权、真债权”信托融资很难适用公告的税务处理。在“假股权、真债权”这种信托融资模式中,由于房地产企业并无任何资产抵押,因此,信托公司必须通过增资取得控股

8、权,通过控股权来保障其相关利益。比如,在一个典型的房地产企业“假股权、真债权”的信托融资方案中,信托公司股东履行控股监督,房地产企业原股东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但是,信托公司要委派董事进入项目公司股东会,同时对其重大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指对本信托计划的运营带来重大影响或风险的事项,主要包括:经营计划;工程预算、决算;固定资产的处理;对外融资、负债;对外担保;股东分红、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在国外的公司法中,公司重要的债权人对公司重大事项都享有一定的表决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在对公司重要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上尚未有类似的规定。虽然公告提出了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适用公告,但是

9、,个人的观点是,在执行公告时,不应把这个条件作为判定该业务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的关键性证据。毕竟混合性投资业务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如果这种业务完全只有“债”的形式,毫无“股”的形式,也就不需要另外发布这个公告了。因此,笔者认为,第四个条件要和其他四个条件结合在一起进行判断,而非孤立地看待。如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履行只是为了保障信托公司作为重要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控制权的话,不应简单地认为该信托计划不符合第四个条件。 对于第五个条件,“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而言,信托公司只是作为债权人介入,其自身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也不熟悉房地产经营,一般是不会参与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这个条件一般都会设计到信托融资的合同中。但是,同样和第四个条件相联系,信托公司虽然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作为房地产公司的重要债权人,信托公司肯定会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享有对项目公司重大生产经营事项的表决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