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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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概述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概述讲的是知识产权法所涉及共同性的问题,基础理论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和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的一类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知识产权和其他三类民事权利比较,特殊在什么地方?区别在哪里?就在于它的保护对象即客体是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以及用于工商业的识别性标记,我们可以将它们统称为知识产品。知识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无形的,是人类智力活动、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它创造难而传播容易。正是因为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成为财产所有权之外

2、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智力成果的所有人的权利,具有以下属性: 1、知识产权类似于财产所有权,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这个特定的客体就是智力活动的成果(知识产品)以及商业标记。智力成果及商业标记是无形的,其本身不是一种物体,但是它们可以固定化,并与有形物质相结合,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标记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就是承认创造者或使用者对其智力成果或者工商业标记拥有类似于对有形财产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 2、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要使对知

3、识产权的保护延伸到本国以外,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 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因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知识产权是具有时间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它不能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知识产权权利自行消失,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了,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对象的权利。为了清楚地认识知识产权的含义,再将知识产权按照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即对其主体、客体、内容,作如下分析。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人和义务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4、或称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这些人是文学艺术创作者、技术创作者、工商业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知识产权的各个权利类型又有其固定的客体,著作权关系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专利权关系的客体是技术发明,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客体尤其重要,首先是它本身具有的无形性等特点,其次,客体是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客体,任何人也就无从证实自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5、的地位。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其他人的义务。从权利角度看,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对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独占性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及商业标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其他的人使用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 学习知识产权法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就是从法律关系入手。对每一个单项法都要首先抓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再进一步理清在主体之间以特定客体为对象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别 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究竟包括哪些项目,它们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各是什么权利的客体?这是两个有联系的问题,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范围。我们讲知

6、识产权的范围所依据的是两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个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划定如下: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著作权)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著作邻接权) -关于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发明专利权及发明奖励权)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发现权)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权) -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商标权、商号权)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另一个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现属世界贸

7、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记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上述知识产权的范围是广义的。律考所涉及的是狭义知识产权,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基本分类是被划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个组成部分。著作权是作品的创作者及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其保护对象是以满足精神需求为目的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它们的传播媒介。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对象概括了工商业领域里以满足物质需求为目

8、的的发明创造或识别性标记,主要有专利权和商标权,还有同一领域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某些规则,即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知识产权还可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其中前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类权利针对的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一般产生于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后者包括商标权以及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权利保护的对象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的特定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 最后,对本课程所要讲述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别用如下格式说明: 知识产权: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 著作权: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传播者的邻接权 发明创造者的专利

9、权、经营者的商标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由于智力劳动成果这一无形财产及其所产生社会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此产生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知识产权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是财产法领域的有形财产法律规范和无形财产法律规范的分立,另一方面又是知识财产领域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综合。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于1983年、1985年

10、、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这些法律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在知识产权法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公约。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权法律制度。针对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保护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法律制度。针对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

11、记的独占性权利。-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商号、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等尚未形成特定权利,未纳入专门法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或者识别标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给予必要的保护。我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建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体系。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我国一些省份和直辖市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各经济特区中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除采取司法保护之外,各单项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

12、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上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执法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三、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我国知识产权法可分为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公约两个部

13、分。国内法律规范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组成。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种:1、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知识产权一节。2、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专利法(2000年8月第二次修订)、专利法细则4、商标法(1993年2月第一次修订)、商标法细则以及国家工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5、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注意,上述法律文件是考生们必须阅读和熟悉的。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

14、部分。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加入的十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巴黎公约,一个是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内容的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都涉及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公约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1、国民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是两个国际公约共同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权利,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次,非成

15、员国的国民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就著作权而言,只要其作品在该国首先发表;就专利权、商标权而言,只要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再多讲几句。首先应了解国民待遇是针对外国人的。从就中国而言,对待外国人应和对待本国国民一样给予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具备什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享受国民待遇?第一,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符合这个条件的外国人,不需要考虑他在中国是否有住所或者是有营业所,只要他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第二、第二类外国人,是在中国有住所,有工商业营业所。也就是说这个老外,在中国,学习、生活、工作,或者这个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办企业或者设立了办事机构。当符合这个条件时,我们就不考虑他的所属国是不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比如说印度没有加入巴黎公约,但某一印度公民长期在中国学习、工作和生活,他在中国申请商标、专利或者发表作品都可以享受与中国国民同样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就是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的含义。还要提醒一点: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但是在工业产权方面,商标权、专业权的取得,在申请和办理手续时,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不能直接向行政主管机关办理。而需要委托国务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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