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所得税加计扣除且慢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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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预缴所得税加计扣除且慢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简称2015年31号公告)发布后,在其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也引发了税友们的热议:有人认为,现在起,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也有人提出疑问,同属加计扣除,为何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又不能加计扣除呢?对此问题,笔者却是另有看法。经与王骏(微信公众号:中国财税浪子

2、)、樊剑英两位老师交流,现就此问题发表如下看法: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允许据实扣除,但暂时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主要理由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按照惯例,如果要改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要么出台新的相关单行文件宣布废止该条规定,或者在本次发布的2015年3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3、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自即日起废止。但,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31号公告并未宣布废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至今也未见有相关文件改变该项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依然有效。有人会问,那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的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为何又有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呢?既然有这一项,为何又不能计算加计扣除呢?请注意,笔者说的是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允

4、许据实扣除,但暂时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而非说以后也不能。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一是现行政策,二是暂时不能,也就是说,在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文件,改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后,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了。至于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为何又要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众所周知,申报表是要做进税局的申报系统的,为了尽量减少对纳税申报表的修改,特别是避免以后又要修改申报系统软件,在本次发布新申报表时,未雨绸缪,预先设置这一栏,也未尝不可。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揣摩,但估

5、计实际也不离左右。同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也是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对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所得税时的加计扣除问题,同样也是,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暂时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基于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税收减免优惠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或者没有出台正式文件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

6、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行修改之前,对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在预缴所得税时进行加计扣除,还是且思且慢行为妥。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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