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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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 (二)落地镜例如,税号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 (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税号83.03的保险箱; (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52); (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税号85.18、85.19至85.21或税号8

2、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税号85.18、85.22或85.29); (八)税号87.14的物品; (九)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号90.18); (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税号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税号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税号95.05)。 二、税号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号: (一)碗橱、书柜、

3、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 (二)坐具及床。 三、(一)税号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号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税号94.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税号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总 注 释 除本章注释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包括: 一、各种家具及其零件(税号94.01

4、至94.03)。 二、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税号94.04)。 三、用各种材料制成的(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列的材料除外)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上述货品的未列名零件(税号94.05)。 四、活动房屋(税号94.06)。 本章所称的“家具”,是指: (一)任何“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协调制度中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并具有实用价值,它们用于民宅、旅馆、戏院、电影院、办公室、教堂、学院、咖啡馆、饭店、实验室、医院、牙医诊所等,以及船舶、

5、飞机、铁道车厢、机动车辆、拖挂蓬车及其他运输工具。必须注意,有些用螺栓等固定在地板上的物品,例如,船用椅子,也可作为“可移动”的家具归入本章。用于庭园、广场、散步场所等地方的类似品(凳子、椅子等)也归属于本类。 (二)下列物品: 1、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织物、药物、梳妆用具、收音机或电视机、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 2、悬挂或固定在墙壁上的坐具或床。 除上述(二)款所列的货品以外,所称“家具”,不适用于虽作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物

6、品。 因此,本章不包括其他固定在墙上的装置,例如,衣帽架及类似品、挂匙板、衣刷挂钩及报纸架;也不包括陈设品,例如,散热器屏罩。同样,本章还不包括非落地式的以下货品:小型精细木器及小型木制装饰品(税号44.20)、塑料或贱金属制的办公室设备(例如,文件分类箱、文件格)(税号39.26或83.04)。 已安装于或准备安装于税号94.06的活动房屋内,并与之成为一个整体的设施(橱柜、散热器屏罩等),如果与活动房屋一同报验,也应归入本税号。 税号94.01至94.03包括任何材料(木、柳条、竹、藤;塑料、贱金属、玻璃、皮革、石、陶瓷等)制成的家具。这些家具不论是否内部填料或外部包面,也不论是否已作表面

7、加工、雕刻、镶嵌、油漆装饰或装有镜子、其他玻璃配件及脚轮等,均应归入上述各有关税号。 但应注意,如果家具中配有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超出小配件(例如,小标志、条纹、套圈等)范围的,该家具则不可归入本章(第七十一章)。 报验时已拆卸或未组装的家具,如果其零部件是同时报验的,可作为组装家具归类。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不论是否装有玻璃、大理石或其他材料制的板片、配件或其他零件的家具(例如,装有玻璃台面的木台、装有镜子的木制衣橱、装有大理石台面的餐具柜)。 零 件 本章只包括税号94.01至94.03及94.05所列货品的零件,不论是否坯件,但根据其形状或其他特征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税号所列家具的零件。

8、如果没有其他更为具体列名的税号,它们应归入本章。 税号94.06所列活动房屋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均应归入其各自适当的税号中。 除了下列各税号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税号44.09的串珠状缘饰及装饰线条。 (二)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包覆的带槽木质碎料板条,经切槽后可沿切口折成形以构成家具的零件(例如,抽屉隔板)(税号44.10)。 (三)玻璃片(包括镜片)、大理石板、其他石板或第六十八章或第六十九章所列其他材料的板片,不论是否切割成形,除非它们与其他零件组合并明显作为家具的零、部件(例如,衣橱的镶镜橱门)。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弹簧、锁和其他通用零件(第十五

9、类)以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作玩具用的家具及灯具或照明装置(税号95.03)。 (六)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94.01 坐具(包括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税号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 10 飞机用坐具 20 机动车辆用坐具 30 可调高度的转动坐具 40 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庭园坐具或野营设备除外 50 藤、柳条、竹及类似材料制的坐具 木框架的其他坐具: 61 装软垫的 69 其他 金属框架的其他坐具: 71 装软垫的 79 其他 80 其他坐具 90 零件 除了以下列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税号包括所有坐具(含车辆用的坐具,只要其符合本章注释二的规定)。例如: 躺

10、椅、扶手椅、折叠椅、帆布睡椅、幼童高脚椅及专供挂于其他坐具背面的童椅(包括车辆座椅)、高背椅、长凳、长沙发椅(包括配有电热装置的)、长靠椅、沙发、有垫矮凳及类似品、凳子(例如,钢琴凳、绘图凳、打字凳及坐具梯级两用凳)。 扶手椅、长沙发椅、长靠椅等即使可作床用,仍应归入本税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梯级(通常归入税号44.21及73.26)。 (二)带座手杖(税号66.02)。 (三)税号87.14的货品(例如,鞍座)。 (四)可调整速度的反射试验用旋转椅(税号90.19)。 (五)税号94.02的椅子及坐具。 (六)用以搁脚的凳及脚凳(不论是否摇动式)及可兼作坐具用的内衣箱及类似箱子(税号

11、94.03)。 零 件 本税号包括明显为椅子或其他坐具的零件。例如,靠背、座面及扶手(不论是否衬有稻草或藤料,内部填充或装有弹簧),以及制软座垫用的已组装螺旋弹簧。 单独报验的软座垫及褥垫,不论是否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也不论是否包面,即使它们明显作为坐具(例如,长靠椅、长沙发椅、沙发)的软垫,也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4.04)。但如果这些物品与坐具的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或与有关坐具一同报验,它们仍可归入本税号。 子目注释: 子目号9401.61及9401.71 “装软垫的坐具”是指填有一层柔软材料,例如,填絮、落纤、动物毛发、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的坐具。

12、它们制成坐具形状(不论是否已固定装在坐具上),外面套有机织物、皮革或塑料布等套子。对于其填料没有外套或只有白布套,本身还准备再套外套的坐具,带有可拆卸的座垫或靠垫,使用时一定要有座垫或靠垫的坐具以及垫内装有螺旋弹簧的坐具,均可作为软垫坐具归类。另一方面,如果只是一组水平拉伸的张簧,即使要装于钢丝格架或绷紧的布带等上,也不能将其作为软垫坐具归类。同样,用织物、皮革、塑料布等材料直接包面,中间没有填料或弹簧的坐具,或者用织物包面,里面只有薄薄的一层泡沫塑料的坐具,均不能视为装软垫坐具。 94.02 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例如,手术台、检查台、带机械装置的病床、牙科用椅);有旋转、倾斜、升降

13、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上述物品的零件: 10 牙科、理发及类似用途的椅及其零件 90 其他 一、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 本组包括: (一)通用或专用外科手术台,可以通过调校、倾斜、旋转或升高以使病人按各种不同手术的要求而处于适当的位置。 (二)特种矫形手术台,供复杂手术(例如,臀部、肩部、脊柱手术)之用。 (三)动物的活体解剖台及类似手术台,通常装有束缚装置。 (四)临床检查、医疗治理、按摩等用的台、床及类似家具;产科、妇科、泌尿科、膀胱镜等检查或手术用的以及耳、鼻、喉或眼科治疗用的床及坐具。 但应注意,本税号不包括光治疗专用的台及坐具(税号90.22)。 (五)医生(包括外科医生)用

14、的特制坐具。 (六)分娩用床(有时称为接生床),一般在下部装有一只盆,盆子可在床的上部下面滑动。 (七)装有机械装置的床,以抬高伤、病员而不振动其身体,或无须移动伤、病员而帮其清洁卫生。 (八)装有绞链床垫的床,专用于治疗肺结核或其他疾病。 (九)装有夹板或其他治疗骨折、脱臼用具及类似品的床。 但如果这些用具并非固定在床上而仅是简单地附在床上,它们则应归入税号90.21。无机械装置的床应归入税号94.03。 (十)供医院、诊所等运送病人用的担架或装有脚轮的架床。 在街上运载残疾人的车不包括在内(第八十七章)。 (十一)供放置器械、绷带、医疗或外科用品或麻醉设备用的小桌子、台型柜及类似品,不论是否装有轮子;手推式器械消毒车;特制消毒脸盆、自动开启的消毒敷料箱(通常装有轮子)及已污敷料垃圾箱(不论是否装有轮子);药瓶架、冲洗器或灌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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