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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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液化气船第_节概述液化气船的发展与石化工业的发展紧密相连,人们在开采、加工石油的过程中发现了 储量丰富的石油气和天然气。它们既是一种使用方便、热值高、污染小的燃料,又是一种 重要的化工原料。天然气和石油气在环境条件下以气态的形式存在,密度很低,从储运的 成本出发,必须将这些气态货物液化,气体液化后就称为液化气,如液化石油气(简称LPG) 和液化天然气(简称LNG)等。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C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IGC第19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内河自航船,均被视为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 体船舶。液化气船的总体设计类似于油轮,机舱及上层建筑位于船的艉部,货物储

2、存于独立的 液舱内,这些舱的横向伸展约占船宽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液化气船具有特殊的货舱结 构,以及压力、温度、液位等监测仪器、气体探测系统、惰气系统、再液化装置、货物蒸 发器、货物升温装置等,是当今最复杂的船舶。根据所载运的货物种类和采用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设计和构造的不同,液化气船可分为 6种类型,即全压式、半压(半冷)式、半压(全冷)式、全冷式LPG船、乙烯船和LNG 船。根据船舶设计装运的货品的危险程度不同,以及船舶尺度的差异,液化气船可分为下 述几种船型:1.1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要求采取最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液化气船;2.2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要求采取相当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液化气

3、船;3.2PG型船舶是指长度为150m及以下载运采取相当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液化气 船,且这些货品要求装载于MARVS至少为0.7Mpa及货物围护系统设计温度为-55 C或以上 的C型独立液舱;4.3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要求采取中等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液化气船。1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具有最大综合危险性货品的船舶,2G/2PG、3G所载运货品的危 险性依次减少。故1G型船舶应能在最严重的破损标准下残存,并且其液货舱应位于舷内离 船体外板具有最大的规定距离之处。第二节IMO液化气船规则介绍液化气船所装运的货物,具有易燃和/或有毒的高度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对液化气船 的船舶结构和设备制定国际性的安全标准I

4、MO于1975年制定了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构造与设备规则以及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分别对新液化气船的设计和建 造,以及正在营运的现有液化气船提出了一系列的安全要求。1983年,IMO又制定了国 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并把它作为SOLAS74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一 部分,于1986年7月1日起生效,成为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准。但A328规则、A329规则仍 只是一建议性质的国际标准。一、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因该规则是IMO以A.328 (IX)决议通过的,故又简称A328规则,该规则共分为19章。对适用该规则的

5、液化气船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A328 格式)。该规则适用于下述液化气船:1.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或重大改装)合同的船舶;2. 当无建造(或重大改装)合同时,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开始改 装)的船舶;3.1980年6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或改装完毕)的船舶。二、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由于A328规则只是针对当时新设计制造(或改装)的液化气船而制订的安全标准, 而对当时已经交付使用、以及已处于建造阶段的液化气体船的安全要求,并未作出规定。 故IMO又制订了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对现有的液化气船的结构

6、和设备提出 了一个共同的国际性标准。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简称现有液化气船规则,因 规则是IMO以A.329(IX)决议通过的,故又简称为A329规则A329规则实质上是对A328 规则的补充,它对不受A328规则管制的现有液化气船制订了一个安全标准。该规则适用于 1976年10月31日以前交付使用的液化气船。适用A329规则的液化气船,经主管机关认 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A329规则格式)。对在1976年10月31日之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于1976年12月31日之前安放龙骨、 且于1976年11月1日至1980年6月30日之间交付的液化气船,一般也按A

7、329规则的规 定来要求。签发的“适装证书”为经修改后的A328规则证书格式。三、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它适用于1986年7 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阶段的液化气船;不论何时建造的船舶,凡在1986年7 月1日以后被改建成液化气船的,也适用本规则。适用本规则的液化气船,经主管机关认 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IGC规则格式)。四、适用规则速查表日期76.10.3176.12.3180.06.3086.06.3086.07.01签订合同A.329A.328A.328A.328IGC安放

8、龙骨A.329A.329A.328A.328IGC交付使用A.329A.329*A.329*A.328A.328注:A.329*表示船舶以满足A.329规则的要求,同时应尽量满足GC规则的要求。第三节液化气船的检查一、船舶、船员证书和相关文件1. 船舶证书1.1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应通过CCS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入级证书。1.2船舶应持有有效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 装证书。1.3若货物清单含有毒液体时,船舶应持有有效的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证书(NLS证书)。2. 船员证书2.1凡在内河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液化气体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 培训”

9、,并取得“内河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2.2凡在内河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 手、机工必须完成“内河液化气体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液化气船船员 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3. 装载与稳性手册所有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必须在2001年3月31日前对稳性重新复核,并 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以下资料:(1)倾斜试验报告和/或空船重量检验报告;(2)完整稳 性计算书;(3)破舱稳性计算书。4. 货物操作手册5. 仪表手册6. 货物充装极限7. 适用的IGC规则或GC或A.329规则副本,或CCS的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构

10、 造和设备规范(1998)8. 货物资料9. 液货舱压力释放阀调定压力证书二、船舶布置及通风1.船舶布置1.1货舱处所应与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锚链舱、饮用水、生活 用水以及储物舱隔开,货舱处所应位于A类机器处所的前方。1.2在露天甲板上为货物围护系统所设的开口处应设有密封装置。起居处所、服务处 所和控制站的所有空气进口和开口均应设有关闭装置。1.3任何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均不应位于货物区域内。对具有要求设置次屏 壁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船舶,应将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面向货物区域的围壁布 置成能避免仅因其甲板或围壁的单一的破损而使气体从液货舱进入这些处所。1.4通往起

11、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出入门、空气进口和开口,均不 应面向货物区域。它们应位于不面向货物区域的横舱壁上,或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 侧、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舶长度的4%,但不少于3m,然而 不必超过5m。1.5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下外板上的舷窗及首层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上的舷窗应为固定 式,且其密封状况良好;非固定式驾驶室的窗应能迅速有效的关闭并保持气密和蒸汽密。1.6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认可外,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均应位于露天甲板上方,且应 位于货物区域内。当货泵和货物压缩机由穿过舱壁或甲板的轴驱动时,在轴穿过舱壁或甲 板的部位应设置有效的气密装置。货泵舱和货物压

12、缩机舱应被布置成能使穿防护服和带呼 吸器的人员安全无阻地进出,并且在人员受伤时,能及时将昏迷的伤员救出,还能使穿防 护服的人员易于接近装卸货物所需的阀门。1.7如果货物控制室设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内,则控制室应被为气体安全 处所,货物控制室的仪表设备应尽可能为非直接读出系统,且仪表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能 防止气体逸至货物控制室。1.8含有货物或货物蒸汽的管系应与其它管系隔离,但为了与货物有关的操作时需要 连通时可以除外。所有液货舱的气室应凸出露天甲板之上。1.9从开敞露天甲板进入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道应位于露天甲板以上至少2.4m高的气 体安全区域,除非该通道内设有符合规定的空气闸。1.10

13、不允许从气体安全处所通过气密门或其他型式的门直接进入气体危险处所。但 当起居处所位于船尾时,可通过符合规定的空气闸进入货物区域前面的服务处所。2空气闸2.1当空气闸的两扇门同时开启时,应能发出声光警报。2.2空气闸处所内探测货物蒸气的装置应处于良好状况。2.3空气闸的门应是自闭式的,且应无任何门背扣装置。空气闸的门槛高度应符合内 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2.4相对于开敞露天甲板上的气体危险区域,空气闸处所应处于正压状态,当空气闸 处所内的正压状态消失时,应能切断对该处所内非合格安全型电气设备的供电。3通风系统3.1 一般规定3.1.1货物区域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3.1.2通

14、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位于气体安全处所内。3.1.3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管路,一般不得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机器处所或控 制站。3.1.4在泵和压缩机工作时,泵舱和压缩机的通风装置应在运行。3.2在进行货物装卸操作的处所外应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机械通风装置 应能从外面进行控制。3.3通风管外部开口处应设置其方型网孔不大于13mm的防护网。3.4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是否满足要求(气体安全的货物控制室的换气次数可为8次/H, 其余的应不小于30次/H)。3.5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应为正压型,对货物压缩机舱以及认为是气体危险处所的货 物控制室,其通风应均为负压型;3.6移动式机械通风装置的风机和鼓

15、风是否由认可的非火花型材料制成。三、货物围护系统1液货舱外部检查1.1对C型独立液货舱的外部检查应特别注意货舱的支撑物,如鞍座处的液化舱壳板 及覆板,被垫物(如木质衬垫),系固定位装置(如止浮架等)以及鞍座结构等,还应检查 独立液货舱与上甲板贯穿部件的风雨密设施是否处于满意状况,是否有渗漏进水现象。1.2对A型独立液货舱,可拆除底部一些绝热层以查看支撑有无裂纹、变形和腐蚀。2应对可以到达的绝热物以及绝热物所敷盖的部件进行检查。3液货舱系固、支持装置以及与液货舱相连的船体结构3.1检查时应特别注意系固、支持装置支撑处的板、架结构,鞍座、键、防裂止动, 止浮装置及管子连接件和甲板贯穿件的情况。4应检查并确认独立液舱与船体结构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5独立液舱、薄膜液舱及半薄膜液舱的顶部设有气室,由于室里面全是蒸气,气室应 达到良好的气密状态。四、管路系统1货物管系1.1管路的总体状况应良好,无泄漏,锈蚀,过分维修以及替换。1.2波纹管,滑动接头,弯管或类似的保护装置应完好。1.3管路与液货舱应采取电气接地措施,所有具有密封垫片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应具 有良好的电气连接。1.4低温管路与其相邻的船体间应进行热隔离,隔热层完好。1.5对于载运的每种货物,应有对应的管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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