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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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

2、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

3、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

4、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

5、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

6、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

7、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号: 证 明 商 标 准 用 证 第号证明商标已经商标局于年月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厂(公司)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证明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标 准 图 样 注册人盖章 年 月 日 (此证附注册人盖

8、章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人持有,不得转借) 编号: 集 体 商 标 准 用 证 第号集体商标已经商标局于199年月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厂(公司),属我厂(公司、集团)成员,已按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集体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标 准 图 样 注册人盖章 年 月 日 (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人持有,不得转借)。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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