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改增试点衔接措施出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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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营改增试点衔接措施出台导读】作为具体衔接政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申报缴税及发票管理等事项的说明。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后,明确规定了北京在9月1日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旧税制的转换。但是广大纳税人发现,在8月初并见北京税务部门拉开“营改增”实施的大幕。8月9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终于在网站上颁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提出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陆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航空运输服务业、管道运输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2、、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北京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即日起,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网上申报、电子缴税、发票票种核定、税空机具注册发行、发票领购等申请手续。与北京国税局公告同时出台的,在网站上根据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内容登载了营改征工作的“相关政策”及“问题解答”。而作为具体衔接政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申报缴税及发票管理等事项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一、纳税申报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纳

3、税申报。国税机关提供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2012年9月25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一)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统一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领取数字证书。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使用期自领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纳税人无需交

4、纳证书服务费,所有申报软件服务规范参照现行要求执行。二、税款缴纳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属期限为2012年8月的税款仍在地税部门缴纳)。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包括实时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POS划卡缴税和批量缴税。选用实时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与国税机关签订实时缴税协议,2012年10月征期前,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实时缴税协议签订流程如下:(一)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领取纸质实时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二)税务人员需核对纳税人营业执照、银行

5、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中账户名称、账号与税收征管系统内纳税人名称、银行账号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修改准确后再签订协议。各银行对签署实时缴税协议书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付款账号名称长度有不同的限制标准,名称长度超过此限制的不能签署实时缴税协议书。(三)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代码等协议内容,确保三份内容一致,仅在银行留存的协议(第三联丙方留存)上加盖主管税务所印鉴及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在三份协议上加盖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法人或负责人签章。(四)纳税人持实时缴税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将开户银行名称及行号,付款账号、付款账号名称、清算

6、行行号等填写清楚,并确保三份协议内容一致,确保汉字无误。(五)纳税人开户银行审核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并在三份实时缴税协议书上分别加盖银行及负责人印鉴,留存第三联,其他两份退还纳税人。银行受理协议机构及时间:(六)纳税人将两份纸质协议送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七)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实时缴税协议书内容,并发送验证请求,验证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上签章,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三、税控机具使用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纳税

7、人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除纳税人只开具非税控机打发票的情况外,应按要求统一使用国税税控机具开具发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二)从事非货物运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根

8、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三)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转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若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均无须另购设备;(四)试点纳税人中已经同时拥有国、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转到国税后采取对原国税税控收款机升级的方式继续使用。若纳税人需要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

9、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可按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五)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转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且均可按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不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需新购

10、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其购置支付的价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对于原在地税局未使用税控机具,转到国税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其购置支付的价款部分不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仍可以按照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四、发票衔接结合北京国、地税发票管理使用现状,对原北京

11、地税13种发票分别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其中涉及保留的9种普通发票由地税局监制改为国税局监制。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结存发票到地税机关缴销。具体如下:(一)发票种类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

12、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9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需要使用税控机具进行开具。具体如下:1.交通运输业企业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3、;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

14、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3.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扩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15、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7)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8)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个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9)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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