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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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 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村(居)民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

2、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职责第五条 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主,村(居)民代表、协会中心户和会员积极配合,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群众满意。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1、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村(居)民的婚育行为。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

3、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3、与村(居)民签定并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第七条 村(居)民代表大会职责1、听取和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3、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书。4、变更或撤销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条八条 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带领群众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开展勤劳致富

4、,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2、协助村(居)委会在广大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3、参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督促计划生育村务公开。4、在村(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履行计生合同。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凡居住在本村(社区)或在本村(社区)拥有户口、或房产、或土地租用权,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均为本村(社区)育龄群众。第十条 育龄群众的权利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2、享有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服务、定期参加“孕(环

5、)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3、享有参加村人口学校或其他形式学习、培训的权利。4、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建议和批评,对村(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一条 育龄群众的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自觉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如出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及时终止妊娠。3、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自觉接受村(居)委会组织的“孕(环)情

6、监测”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村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村民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生育文明观念,破除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旧的婚育观念。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禁止违法生育。生育必须持证,新婚夫妻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

7、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经个人申请、街镇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委审批等程序,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第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当年生育对象选择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终止妊娠。第十六条 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的村民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30天以上时,应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期间,坚持每半年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现居住(从业)地县(市)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监测”证明或回

8、村参加“孕(环)情监测”。第十七条 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成年流入人口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其婚育情况,并督促其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十八条 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责任书,监督租房者实行计划生育。发现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第十九条 不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第二十条 有指标待孕或有疾病需要取环时,应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

9、人工终止妊娠。第五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制度。形成“街(镇)指导、村(社区)为主、协会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村(社区)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村(居)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生的副主任、妇女主任和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长任副组长,计生协会会员,村(社区)医务室医生为成员。第二十二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主任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规范村级管理行为和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工作报告会,报告上年度生育情况、节育情况、奖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本

10、年度工作安排,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每月召开一次计生例会,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日清月结。第二十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和村(社区)计生服务室的职能作用,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适用的术后、孕期随访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第六章 奖励与制约第二十六条 奖励1、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日起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省条例、市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奖励政策,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计划生育户确有困难,村委会可以在民政优抚、上学、就医等方面酌情给予照顾。3、计划生育户务工经商的,可以优先、优惠办理各种证照。调

11、整种养结构的,可以优先享受村(居)委会提供种子、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并可以优先进镇、村企业务工。第二十七条 育龄群众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1、违法生育的,按省条例、市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2、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报上级有关机关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3、在出租房屋时,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进行处理。4、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入人口,或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5、违反计划生育合同有关规定的,按合同约定,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关的处理。6、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居)民委员会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一致的,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另行讨论、修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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