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责任险相关材料集.doc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43438521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保责任险相关材料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环保责任险相关材料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环保责任险相关材料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环保责任险相关材料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环保责任险相关材料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保责任险相关材料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保责任险相关材料集.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 2008-09-25 【 字体:大 中 小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无统一定义。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笔者认

2、为,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本文将在考察不同类型国家环境污染保险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情况,探讨建立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步设想。 国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1.保险的方式(1)美国: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在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

3、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这一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美国还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清洁水法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该法规定的、由于石油污染海洋而应负担的责任。美国联邦环保局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做出了强制保险的规定,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这些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所有管理者都必须为突发性或事故性事件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2)

4、法国:采用自愿与强制保险结合的国家法国采取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如法国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将此写入了1998年5月27日的法国环境法。根据规定,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如果无法证明他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2.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就环境保险涉及的事故而言,美国环境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

5、小到大的演变过程。1966年以前,主要承保事故型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其后开始承保因为持续或渐进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而就环境保险涉及的物质而言,主要适用于“危险物质”。它不仅包括经过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以及清洁空气法列举的危险空气污染物,还包括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险化学物质。美国196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处置法(后于1976被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修改)第3004节,以及美国环保局颁布的关于固体废物的联邦条例,均以“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标准”为题,对“危险废物”的污染责任保险做了相关规定。它适用于两种基本情形:(1)危险废物处理、贮存或者处置设施的所有者和经

6、营者,应当为这些设施运行期间之内和关闭过程之中,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提供保险或者其他类似财务保障。(2)危险废物处理、贮存或者处置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就这些设施关闭之后30年内的监测与维护等费用提供保险或者其他类似财务保障。这两种保险分别称为关闭保险和关闭后保险。保险范围既包括突发事故性事件,也包括非突发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3.环境保险的责任免除尽管不同国家具体的规定不同,但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条款中,普通的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公共管理当局对保单持有人的特别规定和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服务准则;(2)由于地点和地下水流动

7、模式的变化导致的损失;(3)由于战争或其他恐怖活动、叛乱、骚乱、普通/非法罢工造成的损失;(4)为改善危险状况而支出的费用;(5)革新/改装费用、查验是否泄露、功能缺陷或其他损失原因所支出的费用;(6)罚款和惩罚性赔款;(7)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4.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而言,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给付的赔偿限额,主要有4种形式:保险期间的累积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负额。在保险公司因为环境污染损害不断扩大而面临巨额赔偿压力时,除采取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措施之外,还会确定相应的保险赔偿范围,以降低自己的风险。国外关于环境责任保险一般

8、采用有限赔偿制,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可能赔偿加害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5.保险费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之处在于赔偿责任大,对保险的技术要求高,而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均具有特定性。6.索赔时效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比,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往往在保单中确定一个特别的时间。例如,在美国,为限制其责任,保险人往往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所谓日落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换

9、言之,在此期限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超过这一期限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7.保险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如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个专业承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并于同年7月开出了第一张责任限额为100万美元的污染责任保险单。法国于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其1990年成立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

10、保集团;三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二)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1.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如前所述,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不同方式。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方面,污染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另一方面,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为了尽量减少污染者的负担、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趋势。印度和德国就是这种趋势的代表。2.保险范围逐渐扩大随着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所产生的影响,有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因此,保险范围逐渐在扩大。如法国承保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环

11、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如美国,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之责任免除,依照美国的保险司法实务,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故意行为是否成为责任免除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致人损害的意图或故意。对责任免除的严格解释,实际上也是在放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3.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因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同时,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设定一定的保险金额,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赔偿责任。而在法定强制保险中,也往往有赔付限额的规定。4.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

12、财产保险相比,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比一般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要长。5.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即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如印度明确规定环境保险适用于风险重大的危险化学物质;德国规定适用于列举的特殊设施;美国主要适用于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6.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从目前西方各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远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

13、,需要政府的扶持。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仅有两家保险公司继续承保环境责任保险。为环境责任保险的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明确提出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要求“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特别值

14、得一提的是,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目标和基本措施。为了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国内部分行业和地区的试点进展,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1.保险方式: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结合的模式强制保险是发展趋势,而且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相比,存在显著优势。但在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还很薄弱,不少中小企业经济效益一般,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应由政府给予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起步阶段

15、,可以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和企业,通过现行试点,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同时,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依法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将环境保险与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紧密结合,将使环境保险获得间接强制的实际效力。2.强制保险的适用对象:主要涉及危险物质和环境敏感区域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其具体对象可以先期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然后逐步扩大。根据我国环境污染的实际状况及其原因,在初期阶段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对象: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企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生产具有剧毒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如砒霜)的企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单位。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环境状况和企业特点,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试点,尤其是对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具体范围由环保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