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概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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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权利义务概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一)权利概念解析 权利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有人统计过,理论界针对“权利”至少产生过一百多种定义。有利益说、自由说、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等。这里我们选择一个争议较小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指的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

2、可的一种资格。 权利有如下特征:(1)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首先,比如说,我对这块表享有所有权时,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反映的不是我和表这个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我与除我之外的所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这个关系中,主体之间一定是对等的。如果不对等,就不是权利,而是权力了。(2)权利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认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3)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权利观念的要义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财产,置尊重他人于首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继承权、债权。 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包括两点:一是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义务概念解析 通常,义

3、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责任,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 (三)权利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转化。马克思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二者的一致性。公民享有权利,要以履行义务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履行了义务,就会享有相应的权利。自己权利的实现,要以他人不侵犯这一权利来保障,即他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自己保障他人的权利,是对他人尽义务。权利与义务对于任何公民具有真实性和平等性。同

4、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教育学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 2.对具体的人而言,权利与义务有时可以分开而独立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要过于绝对化。如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3.但在一个社会中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同的,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应该被赋予更多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标准。(如何把握“马克思的”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名言兼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郭辉,政治与法律2010

5、年第1期) (四)法律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它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做了大量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物权法对公民的所有权、物权加以保护;继承法保护了公民的继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规定,同时通过规定经营者的义务,也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刑法则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在保护

6、公民的权利上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三大诉讼法则从程序法的角度保障了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落实。可见,我们法律内容的讲授,给学生的一个根本的观念是法律是保护我们,这样才能建立起学生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思想品德课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规定: 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上述两条相关内容见“宪法”讲座)。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

7、的法律责任。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一)人身权 1人身权概说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 第一,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在此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权利。 但它又与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或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或前提。如亲权是继承权取

8、得的前提。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如有信誉的企业法人的名称可以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补偿性。如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不可转让性。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如,名誉权不得转让也不可能转让。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经济价值。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和继受。 第三,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因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我国合同法第35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

9、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第四,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法律明文规定人身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权利主体只能依法享有人身权,而不能自由创设人身权。 第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是绝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并且义务主体所负的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的义务。人身权的实现不必借助于他人的积极义务,只要他人不侵犯、妨碍,人身权就能实现。 (3)人身权的分类 从性质上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对人身权的基本分类。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

10、人格必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以人格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需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份权有荣誉权。还有一种说法: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4)人身权的保护: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课标、教材中的具体人身权 (1)生命权、健康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把生命健康权放在人身权之首位,强调了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生命权是指

11、维护生命的安全,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手段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12、。 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维护其身体完整及生理机能健全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两个方面。在理解健康权时,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健康权和身体权。身体权注重对人的身体外部的肉体的完整性的保护,健康权注重对人的身体内部生理机能健全的保护,非法侵害健康权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损害身体的肢体、器官或其他组织,脏器出血、毁容。损害身体的生理机能。损害劳动能力,侵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也构成损害劳动能力。侵害身体但未造成身体伤害的,如剪断他人头发,可以采取赔礼道歉等救济手段。 救济: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还

13、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16、17条之规定,劳动法第64、65条之规定。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作了具体规定。 这部分教学,我们要使学生懂得在要求别人保护自己生命健康的同时,也要不伤害别人的生命健康。对于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重在预防,免受伤害,让学生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民事或刑事责任)。 (2)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专有使用或变更其姓名的权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 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即非法阻碍公民自己决定姓名;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 盗用他人

14、的姓名。所谓盗用是指未经本人同意而违法使用该人姓名,往往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身价或牟取其他利益。在盗用他人姓名时,并不掩盖自己的真实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指使他人的姓名非法冒充他人进行某种活动。和盗用他人姓名相区别,假冒人在假冒他人姓名时,完全是冒名顶替,以假乱真,掩盖自己的真实姓名。 案例:公民享有姓名权是否意味着起什么名字都可以赵C案的启示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肖像拥有权,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

15、像;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以及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毁损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政治家、体育和影视明星或其他著名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游行、阅兵、祭祀或其他公众性活动摄影中所包含的人物肖像,并没有侮辱人格时,不构成侵权。风景作品中,人的肖像仅为点缀并未描绘出特定的人,不构成侵权。依记忆而制作他人肖像并无侮辱的成分。依法定程序的司法行为,如公告被通缉者的肖像。为进行正当的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公民不文明行为。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如刊登寻人启示的照片

16、,为合法使用。 死者有肖像,但无肖像权。 (4)名誉权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受利益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使他人的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其构成要具备以下要件:(1)侵权行为针对特定的人。(2)侵权行为具有损害。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3)行为能够使第三人知晓。 在有的情况下,以行为的结果看,某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但法律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道义上的考虑,将这类行为排除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1)公民通过合法渠道善意向组织反映情况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全真实,或者仅仅是一种怀疑,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2)各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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