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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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镇 2021 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2021 年 XX 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当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 70%以上。猪瘟继续实施过渡期免疫政策。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鸭、鹅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

2、5+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牛、羊等进行 0 型和 A 型口蹄疫免疫。 对镇内所有生猪进行 0 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镇内所有羊只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2021 年继续按照猪瘟免疫过渡期政策对所有生猪实施猪瘟免疫。 二、疫苗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口蹄疫 0 型灭活疫苗、口蹄疫 0 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 0 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

3、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接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对暂不具备自主免疫能力的养殖场户,可由镇采取购买基层动物防疫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职责分工 根据市和县有关文件规定,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动物防 疫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强制免疫计划。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领取、保存、使用和监管,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免疫工作,并监督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村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细化具体实施办法。对散养动物强制免疫采取春、秋两季集中

4、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原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X 农业2021X 号)中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在全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大户)对国家实行强制免疫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先打后补并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领取和使用管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健全完善疫苗使用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和使用管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

5、心要随时对各村疫苗调拨数量、保存情况、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协助查处。 (四)组织技术培训。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各村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免疫计划安排,加强对养殖场户宣传与指导,组织做好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培训要注重实用性、直观性和可操作性,要着重强调免疫注射过程中疫苗冷藏保存、按要求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注意事项。 (五)完善免疫记录。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做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防疾员、养殖场户均有档案记

6、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规模养殖场建立的免疫档案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六)落实报告制度。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疫苗领取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村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发生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六、监督管理 强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特别是加大对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力度,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等行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经费支持 镇财政所按照市、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兑现购买防疫服务、补免和强制免疫疫苗等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保障购买防疫服务、器械、防护等防控工作经费,确保动物疫病稳定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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