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doc(周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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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接受周刚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区别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与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简单代替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为:(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

2、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和(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交警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份处理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的责任分配,其核心作用和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产生交通事故的贡献程度。其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根据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其法律依

3、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民事赔偿责任的着眼点在于对受害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如何在当事人各方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主要考察受害人的损失是如何发生的。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损害赔偿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

4、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间的赔偿责任并不是依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而是在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确立的情况下,依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赔偿责任的。由此可见,两种责任的内容和性

5、质有着本质区别,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简单代替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在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少份额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不能等同于“违章”,“注意义务”的违反才是过错的判断标准,而“违章”只是“注意义务”违反的一种表现。所以,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在内的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二、本案当事人各方的过错及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首先,被告周刚存在过错是不容置疑的。其次,死者金湘敏也不存在过错。因为死者仅为一岁多的儿童,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对自已行为的控制能力几乎是没有的

6、。就其对交能事故的认知能力而言,在她的思想意识中并不知道货车、交通事故、违章行为、损害结果这类的概念,也就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就其对自已行为的控制能力而言,即使她看见汽车向自已驶来并且会压在自已身上,但她的思想并不会指导她避让、逃离危险,而只能眼睁睁看着她并不知晓的惨剧发生。因此,对一个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言,由于她对交通事故的“无知”和对自已行为的无能为力,即使她有违章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能认为她主观上有过错。但对成年人而言,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成年人对交通事故及相应危害后果均有较完整的认识,当其面对类似危险时,会主动采取有效行为躲避危险,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并且成年人一般也

7、不会主动接近此类危险物、危险源。因此,如果死者是一个成年人,本案的损害后果则完全有可能被避免,当事各方也不会产生任何纠纷,周刚也不会因此而出现在被告席上。但对周刚而言,因同一违章行为,但面对不同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承担迥然不同的法律责任,似乎是不公平的。因此仅从这一点出发,似乎还应该有人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分担责任。再次,监护人金洁林、蔡绍兰对其女儿的死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赶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

8、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行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等规定,可以认定二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未尽到监护职责,主要体现在将仅一岁多的女儿置于一个高度危险、情况复杂的交通要道上,且无人跟随和监管,脱离监护人的管控范围,任其自生自灭。作为成年人的二原告,应当预见到将小孩放置于公路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二原告却因要处理自已的私事而轻信能够避免或是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相应的危险,进而发生了本案的悲喜剧,

9、其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既然有过错,那么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全案基本事实,代理人认为其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金洁林未起到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的管理、保护作用不是造成该事故的过错,并进而认定其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但交警队在认定其不具有过错时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因此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因金洁林并未实质参与交通活动,更无实际违章行为,故认定其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也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本案死者为农村户籍,但却按城镇标准主张赔偿。代理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主张没有法

10、律依据。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城镇人员按城镇标准计算,农村人员按农村标准计算,没有例外性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其主要精神在于对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本案死者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能力,亦未实际参加工作,不符合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情形,且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故不能比照城镇标准赔偿。 四、关于周刚预付的1.2万元的处理根据前述关于本案赔偿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的意见,代理人认为二原告的损失可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获得全额赔偿。故周刚预付的赔偿款应由二原告或保险公司退还。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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