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劳务收入的确认需谨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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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劳务收入的确认需谨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运输等劳务收入,会计与税法的确认条件是相同的,即都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而税法不强调流入问题。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1

2、337号)的规定,结合案例,对营改增试点运输劳务等收入确认分析如下。案例一营改增试点企业甲运输企业2013年8月4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3年8月6日开始运输,9月2日抵达目的地,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请问,甲企业8月销售额为多少?(一)税务处理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

3、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甲企业8月6日开始提供运输劳务,其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属于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甲企业应将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甲企业8月销售额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9月2日抵达目的地)来确定纳税义务,而是以甲企业8月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甲企业8月销售额(不含税)为5020

4、70(万元)。(二)会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其收入确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着重从企业所出售商品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这个标准进行判断。对于采用现销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购买方时。所以,甲企业8月会计上确认的销售额也为实际收到的款项7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77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7000(700000×11%)。案例二营改增试点企业甲企业2013年12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

5、,合同价款200万元(含税),合同约定2013年12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含税),但实际到2014年1月7日才付。试问甲企业该项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甲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是2014年1月7日,由于其2013年12月5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2013年12月10日付款50万元(含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间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有明确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无论是否收到款项,甲企业咨询服务50万元(含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而不是2014年1月7日(实际付款日期)。2

6、013年12月10日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5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7169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2(471698×6%)。案例三甲运输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期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9月1日,合同总金额100万元(含税),合同约定2012年9月10日前先付30万元,2013年9月1日合同期满再支付余下的70万元(含税)。甲运输公司2013年8月1日被列入营改增试点。那么,甲公司应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甲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跨期合同收到包含营改增以前月份的款项应如何纳税的问题,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7、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及财税201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试点之前收到的款项应缴纳营业税,之后收到的款项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甲运输公司2012年9月10日收到30万元运输款,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指

8、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甲运输公司9月10日收到的30万元款项应缴纳营业税。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3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000(300000×3%)。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实施,2013年9月1日合同结束时收到的70万元(含税)款项,应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2013年

9、9月1日。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7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306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370(630630×11%)。因此,甲运输公司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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