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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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买卖合同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土地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土地买卖合同1订立合同双方:甲方(出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乙方(受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买卖国有土地运用权状况甲方将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xx小区 号地运用权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详见国有土地运用证茂南国用( )第 号复印件。其次条 买卖该地运用权整体价格该土地运用权整体价格为人民币伍拾肆(54)万元。第三条 税

2、金及费用负担办理该土地运用权登记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金和各项费用一律由甲、乙双方各担当50%。第四条 登记过户、付款及土地运用证交付方法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天内乙方交付定金贰拾(20)万元给甲方,甲方必需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该土地登记过户并在肆个月内办妥登记过户手续将新办的国有土地运用证交付给乙方。于甲方交付该国有土地运用证给乙方之日,乙方已交付的定金抵作该地产价款并将余下的应付地产价款叁拾肆(34)万元足额交付给甲方,每当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时均如数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甲方保证该土地运用权没有任何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3、,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而引起无法按期办妥登记过户发证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论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如数赔偿。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确定不卖或因甲方的缘由逾期15天未能办妥登记过户手续或仍未将新办的国有土地运用证交付给乙方的,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必需双倍返还定金(即肆拾万元)给乙方。2、乙方中途确定不买或逾期15天未付清应付地产价款给甲方的,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第七条 重复合同的效力限制办理该地产登记过户时,有关交易办证部门要求甲、乙双方按其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重复签订该地产买卖合同的,该重

4、复合同只能作为办理该地产登记过户专用,不能对其他方面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重复合同之条款与本合同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第八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从订立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附件国有土地运用证茂南国用( )第 号复印件。甲方签名:乙方签名:订立日期:20xx年 月 日土地买卖合同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甲方(土地出让方):_身份证号:_; 乙方(土地受让方):_身份证号:_; 丙方(出让公证人): 身份证号: 。其次条 甲方确保:其已合

5、法拥有出让土地运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运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运用权。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 _ ,宗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运用证。第四条 出让土地面积为_,约每亩,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 。土地费由乙方向甲方 (一次或者分期)付清。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该合同 生效后,甲方对该土地一切权利归属乙方。第六条 双方均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缘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须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第七条 如若该

6、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改变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同意当日将该土地一切权利转给乙方,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公证人执一份。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定一样同意共十条,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公证人(签字):年日 年日 年日土地买卖合同3出卖方:(简称:甲方)代表人:购买方: (简称:乙方) (简称:丙方)代表人:为了互惠、互利、同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 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一、甲方将本社土地 亩卖

7、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 元(大写:万元正)。二、付款方法: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三、甲、丙方出卖土地四至界限: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四、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 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经营权。如甲、丙方阻挡、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担当全部责任。五、违约责任: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六、本合同经甲、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人

8、:乙方代表人:丙方代表人:年 月 日土地买卖合同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甲方:_,身份证号:_;乙方:_,身份证号:_。其次条甲方确保: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见权利等产权瑕疵;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运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运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运用权。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信息:土地证号为:位置为东至_,南至_,西至_,北至_,宗地长宽为:,宗地面积为_平方米;详细详见甲方

9、土地证。第四条土地转让费总额为:¥_元,大写(人民币_);土地转让费由乙方在完成土地权属转移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付清前甲方需协作乙方完成本宗土地权属转移事项;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预付金额为:¥_元,大写(人民币),预付金额同时作为双方间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供应甲方本宗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便土地权属转移手续的办理。第六条双方均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缘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外,双倍赔偿对方本合同的保证金。第七条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

10、由甲方负责。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改变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如依照国家要求需签订格式合同的,双方依照国家要求签署新的格式合同,但新合同关键内容不得违反本合同内容。第十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斗争、地震等不行抗力造成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以下为签字页,无合同正文甲方(含共有人)(签字):_乙方_(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土地买卖合同5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

11、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动身,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说明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分动身,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困难,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动身,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须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

12、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非常一般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1.这一司法说明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非常主动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说明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说明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说明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2,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

13、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全部。”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全部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探讨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

14、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动身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3之说明,意为“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说明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探讨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分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全部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全部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探讨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全部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全部权与其所附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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