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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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府发202X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阡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月日 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程序,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和封闭运行,县新型

2、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条资金收取和上解。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农业户籍全部人口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积极主动地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村组干部在收取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认真核对交款人员姓名和户籍,当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票据。票据由乡镇财政所派专管员到县财政局申请领取,乡镇合管站、村委会或社区专管员向乡镇财政所申请领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应定期予以稽查、核销。收取的资金及时上解乡镇财政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入户,乡镇财政所5日内上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参合资

3、料登记和上报。经办人员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要当场为其填写、登记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等相关情况,同时,所填写的姓名、参合金数额等内容必须得到参合人的确认。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及收款收据存根等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后上报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对原始资料复核后录入微机,钱、帐吻合后,再将收款收据(记帐联)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核销票据,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登记册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和录入微机的资料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钱、帐吻合后,由当地合管站集中时间在一个月内,凭参合农民手中的缴费票据,收、填好合作医疗证后,

4、由县合管局分别派2人以上到各乡镇合管站现场验收盖审核印章有效。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计生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由乡镇统一造册申报,经县民政部门、县残联、县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和其他参合农民一起登记、发证,其人员信息资料同时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和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计划生育局,每人应交纳的参合资金,由相关部门代缴并将资金直接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第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规范临床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5、。 第六条实行实名制住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生病需住院时,经查验其身份证件并确认后,方可办理参合农民住院手续(除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先住院,后登记外),防止出现冒用他人姓名住院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结报审核。报账员在接到参合农民住院结报资料时,凡认为有疑问的必须当面询问患者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知情部门和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索要有关证明。在确认结报资料的真实性后,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补偿范围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发现超标准收费等不正常现象,需查阅病历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兑现补偿金时应将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在其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如实记载。审核工作坚

6、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相关人员在对结报资料签字时要认真审核相关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采用原始资料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对所出具的所有结报资料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病人提供缴费发票、住院费用每日清单等原始凭证;不得为病人重新开具缴费累计发票、补填住院费用每日清单、涂改相关凭证等,住院费用每日清单需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堵塞漏洞,认真保管与补偿有关的各项资料,以便有关部门复查。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串通 病人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严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

7、内项目或分解在其它项目中,严禁串换药品。对冒名就诊者,医护人员有权扣留其合作医疗证并及时逐级向县合管局汇报。 第四章医疗费用最终审核和结算 第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对医疗费用的最终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初审中发生的错误予以更正。在接到有关结报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要予以说明。审核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合管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补偿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明纪律,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县合管局审核职责和程序。审核职责包括。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逻辑性,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医学诊疗常规,是否符合

8、收费标准以及是否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和用药目录。审核程序包括资料审核、会计复核、领导审批,必要时调阅有关资料或开展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和管理。县合管局每月测算资金使用量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调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支出帐户,帐户余额要保持在合理水平,既要保证正常使用,又不得过多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帐户与县合管局工作经费帐户分开设立,不得互相调用。 第十三条县合管局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及时填报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统计、分析,各类帐簿、收支凭证、报表要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报监督管理

9、第十四条实行医疗费用结报公示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按月向各乡镇提供补偿名单等信息,乡镇合管站、村民委员会、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月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有奖举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弄虚作假、冒领、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影响基金安全的案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姓名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按有关法定程序提

10、请公安、司法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利用违规手段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协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追回资金,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审核错误、违规诊疗等原因造成资金垫付的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冒领、多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由卫生局对其处以非法所得的3到5倍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为他人提供便利等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卫生局和相关部门对其处以损失基金的至倍的罚款,二次以上或数额在5元以上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 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由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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