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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餐饮行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制度演变小结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国税局一纸公告,将北京市32家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布.餐饮企业纳税人也可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由此得到进一步落实.据笔者了解,北京市国税局进项税核定扣除的”步子”迈的还是比较大的.
2、为此,本人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做法,对餐饮行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制度做了些梳理,以飨读者.许有不足,望不吝指出,以便以后进一步完善.谢谢!一、财税201238号文明确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核定方法38号文规定了三种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其中:”成本法”规定,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
3、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成本法”的部分计算口径及申报表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规定:1、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
4、品的成本.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8号文”第四条”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3、更新了申报报送的表样,不再按照”38号文”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4、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三、京财税20121167号明确了”成本法”扣除标准核定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以下简称:1167号文)规定,1、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38号文”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核定其扣除标准的,
5、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2、各区县国税局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向各区县国税局下达.各区县国税局应及时将核定结果在纳税申报厅予以公告.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6、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规定:1、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北京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五、财税201636号再次明确核定抵扣进项税扣除制度的法律地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
7、1规定,依照”38号文”规定计算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七、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测算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两个概念的取数口径2016年5月6日,根据北京国税局的统一安排,北京
8、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成本法计算公式中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和生产成本中均不包含从流通环节取得的已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对应的金额.2、成本法计算公式中的扣除率为所对应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是农产品所适用的13%税率.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布了32家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必须明确的是:”38号文”规定,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9、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即对北京国家税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做了废止,并重新对耗用率做了确定.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