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质保金及其增值税的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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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说说质保金及其增值税的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最近税务总局出了2016年第69号公告,其中对建筑企业的质保金做了一个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质保金待实际收到钱时,再交增值税。先简单解读一下:这是一个全新规定吗?不是。因为按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以后的试点实施办法,质保金都应该在实际收到时纳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一脉相承:“以收到款项时间,或者书面合同约

2、定的付款时间为准。”所以,本来就该在收到时才纳税。只不过,增值税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是营业税时没有的:“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时纳税”。所以,69号公告加了一句“未开具发票的”。于是,税务总局69号公告这一条的来龙去脉就清楚了:它并不是一个新政策,不过是对增值税既有征税规则,对建筑服务的质保金纳税问题,进行了一个具体化而已。我们甚至可以据此装模作样地判定:“好!总局这个规定是合法的”。基于此,我再延伸两点,都是客户和提出的典型问题:1、有学员问,蓝老师,学习69号公告后,我有一个问题,我们从事建筑设备生产,与客户签订的是预收账款协议,即客户先付30%预付款,我们投入生产;完工时,客户再付60%货款

3、,我们发货;剩下10%的质保金于一年后支付。现在,这个质保金也应该在一年后实际收到时再纳税吗?69号公告这类文件比较容易导致会计形成误判,认为质保金都应该在实际收到时纳税。如前解读,69号公告实际上是对具体业务的一个具体化,能不能用于其它行业或业务,还得看增值税的基本规则。销售设备,不是营改增项目,而是传统增值税销售项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于发货时纳税。所以,先收到30%预收款,不计税;发货时,要对100%的收入一次性计税,此时应该开全额增值税发票;一年后或者质保金收到时不计税。可见,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增值税政策与会计准则没有差异。学习69号公告这类文

4、件时,有人直接背:“只适用于建筑企业的质保金问题”,就不如明白它是怎么来的,这样才能迅速而正确把握它,从而不犯错误。2、这是房地产企业爱问的问题,从以前营业税时间就如此。即:没有支付的质保金,也没有收到发票,企业所得税能不能扣除?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它商品不同,其计税成本有提供发票的要求。税务总局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2009年31号文第三十四条对此有这样规定的:“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所以说,如果没有开发票的话,不能计入计税成本。但是,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再仔细看这个31号文第三十四条,其明确规定是:“应当取得、但未取得”,

5、才不得计入计税成本,而是否应当取得,取决于建筑企业是否应当开具。结合前面的分析可知,实际收到质保金之前,质保金不属于建筑公司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本身就不应该开发票。所以不在“应当取得、但未取得”之列。可以计入计税成本。有一次在稽查处理中,我们按此申辩,税务检查人员无言以对,就提出另一个不准扣除的理由:“实际发生的支出”,说这个质保金支出没有实际发生,所以不能扣除。当然,这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了。这里简单说一说,免得读者生疑:质保金实际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是招投标价格的一部分,是房产成本的一部分。房产商品已经完工,工程款已经构成负债,不能因为没有实际支付,而否定支出已经发生。这是权责发生制的基本

6、要求。以工程款被拖欠而不承认成本是荒谬的。按此理解,就算有发票但工程款没有付,也不让扣除?这实际上是以票控税思想僵化理解的结果。作为对比,我们来看看土地增值税对质保金的规定,就显得非常务实了,务实到不学会计知道都可以知道该怎么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规定:“建安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言简意赅、切中要害,没有“应该取得、而未取得”之类的高大上的表述,完全体现出一种只认发票,其它一概不认的实用主义思想。所以,土地增值税反而在这个问题没有争议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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