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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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71130(颁布时间)20080201(实施时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择业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四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07年11月

2、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保障人才、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择业应聘、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实现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贯通,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

3、、价格、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和扶持引导工作。第五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实行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第二章人才择业第六条人才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合法方式自主择业。择业的人才应当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履历和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第七条人才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擅自离职,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第八条人才从事业余兼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兼职期间不得侵害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合法

4、权益。第九条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引进人才,如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个人与用人单位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培训后或者引进后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递减培训费用或者引进费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补偿费。第十条下列人才的流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一)正在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和技术骨干;(二)由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选派,未满服务年限的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聘人才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

5、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交流会、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招聘人才。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应当出具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应当如实公布与招聘有关的单位状况,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以及待遇。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采取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得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以证件作抵押等方式侵害应聘者的权益。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民族、地域、宗教信仰等理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引进境外人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

6、第十条限制流动的人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的相关事项。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金的划转手续,并按照规定转移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第四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和相关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第十九条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

7、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内设立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开展与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二)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人员;(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与人才中介业务相符合的名称、章程;(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

8、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属于事业性质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性质的,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由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撤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

9、销登记。第二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事下列业务:(一)提供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二)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三)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四)组织人才招聘、寻聘、智力开发活动、举办人才交流会;(五)开展人才素质测评;(六)开展人才派遣;(七)组织与人才开发有关的各类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人才

10、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件;(二)超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四)损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以代理的方式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提供代理服务,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明确委托代理事项。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代理合同。第二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派遣业务应当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

11、派遣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第二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寻聘业务,应当为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不得侵犯委托单位和被寻聘人才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寻聘本条例第十条限制流动的人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举办冠以“内蒙古自治区”或者“内蒙古”以及“全区”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一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及责任人,举办者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对参加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批机关应当对招聘活动进

12、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确需变更时,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批准后二日内在媒体发布公告。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五章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公益性服务。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属于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范围:(一)管理流动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并办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申报等相关业务;(二)办理流动人才的聘用合同鉴证;(三)流动人员人事争议调解

13、;(四)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发布;(五)人才就业的政策咨询、指导、就业培训以及接收手续;(六)组织举办公益性就业招聘会;(七)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第三十六条部分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承担,也可以通过政府公开购买的方式,由社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需收费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审批。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制度,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进行监督。

14、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举报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四十条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活动的监督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借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未经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

15、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向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审批机关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有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以及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件等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变更人才交流会时间、地点、规模,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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