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是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的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一个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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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家法家是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的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一个学派,它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周礼作为维护社会运转的基本规范已经失去现实意义。管仲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国语齐语),推行法制。子产铸刑鼎,使民知所守。战国时魏相李悝首著法经,编纂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

2、法典,奠定了法家的基础。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晋书刑法志)。商鞅相秦孝公变法改制,主张“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君书思想与科学更法)。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全面推行法制建设。规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命、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慎到在推行法制时,注重君主之“势”即权威在法治中的作用,强调中央集权。申不害则注重“术”的运用,着重阐述君主驭臣之术。韩

3、非子对法家学说进行了全面总结,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韩非子难三)。强调法、势、术三者相结合,君主居极尊至重之势,行法施术,以治百官民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同上)。主张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在哲学上,法家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一般具有较为客观的态度,并坚持历史进步发展的观点,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承认天命的主宰。他们还坚持以自然属性为人性,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为其法治理论提供哲学依据。法家学说对中国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及现实政治有重大影响。主要代表著作有商君

4、书、韩非子等。就我们所认为的法家来看,是千差万别。具有不同的个性特征的,其行为与思想并不完全相同,为什么都把他们归之于法家一类?在先秦诸子中会有法家一派,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呢?法家作为一个思想文化流派,是有其共同特征的。由于法家以韩非为集大成者,韩非在诸子中又最晚出,所以关于法家的特征,到汉代论述颇多。如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旨说:“法家严而少恩”,“正君臣上下之分”。还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法家“信赏必罚,以辅礼制”,这是法家之所长,但“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伤害至亲,伤恩薄厚”。由此可

5、见,法家的特征是明刑尚法,信赏必罚,尊主卑臣,毁弃仁恩。就先秦法家来看,即便在某一点上或有所不同,但只要是法家;无不具有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说无一例外。法家的基本主张一般说来,法家有三个方面的基本主张。其一,发展经济,是法家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早期法家,变法图存,通过发展经济,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其二,尚法明刑,主张对破坏变法的人处以重刑。在理论上来说明为什么要严刑峻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主张,诸如刑赏的相互为用,而以刑为主,重刑少赏,先刑后赏等。其三,君主专制,法家主张君主专制,集大权于君主一身。商秧曾说,治国三要素,包括法信权,而权是君主所独断的。主张君主要对权柄进行专断,举凡立官封爵、

6、论功行赏等等,都要掌握在君主手中。因此,发展经济,尚法明刑,君主专制是法家思想的三条主线,它贯穿了整个法家形成与发展的全过程,并随着秦王朝的建立而付之实践,成为秦王朝意识形态的核心。同时,这三个方面共同构筑的法家思想是一个有机的组合,相互支撑,发展经济是其基础和出发点,实行君主专制和建立中央集权制是其目标,而尚法明刑又是发展经济与君主专制的法律保障。从哲学上看,支撑法家变法和构筑思想文化体系的有两个理论观点:一是关于历史进化的观点。在法家思想体系中,历史进化论是其基本的理论支点。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基本观点是:时代不同了,社会的事情也就不同;社会的事情不复相同,处理它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变化

7、。人们不应该期待着因循古代,世界上不存在一种永远行得通的基本法则,人们就应根据当今时代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二,关于人性恶的观点。关于人性是善是恶的争论是先秦哲学的重要课题,孟子提倡性善论,荀子提倡性恶论。法家主张性恶论。他们就是利用人的性恶来控制人,驾驭人,用各种办法和手段来役使人。韩非子性恶论的人性论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己主义的理论,他认为人性之基本点就在于一种人人为自己打算的自为之心,人的一切道德、情感、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是否有利。正是从人的这一本性出发,韩非主张用赏罚两柄来对待,用严刑重罚来治国,为他的法术势并用建立了人性论的依据。总之,法家的变法活动与思想体系的构筑,其理论依据就在

8、于他们在哲学上所提出的进化论的历史观和性恶论的人性论。法家的产生法家主要是在三晋文化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诸多方面都受到了晋文化的影响。三晋文化虽然也属于周文化系统,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是它的宗法制不彻底,以礼乐文化为基本特征的周文化在三晋大地上发展不充分。在其分封之初,由于晋国结合戎狄游牧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统治,因而表现出与其他诸国不同的特征。其后随着春秋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制度的变革上三晋也表现了自己的一些特点。其次,特殊的地理位置,造就了特殊的文化底蕴。三晋地区与戎狄为邻,军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各大国争夺最集中的地区,战争连年不断,兼并相当激烈,为了能在兼并战争中立于不败之

9、地,三家分晋以后,魏、赵、韩诸国相继进行了变法以图强。变法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奖励军功和发展经济两个方面。一是按军功授爵,并赐给田宅,形成并培养了一批军功贵族。其二,通过开垦土地,承认土地的私有,并可以自由卖买等一系列经济措施,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法家学派就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它的特征是以法治代替礼治,主张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通过发展生产、奖励军功来增强国力。法家的发展经历先秦法家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是萌芽阶段。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和子产,人们通常把他们看作是法家的先驱,其实这时候还没有产生严格意义上的法家,而只能算作是法家的萌芽时期。由于管仲、

10、子产生活的时代,正处于激剧的变革之中,所谓礼崩乐坏,随着封建宗法制度的解纽,周礼失去了原有的威力。在宗法贵族中有一部分人顺应时代的要求,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制度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变革,管仲、子产即是其中两个代表。管仲在齐国任相达四十年之久,帮助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一。他在齐国进行的改革以及关于法治的一些论述,都对后来的法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子产相郑,把法律条文涛在铜鼎上加以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律,对后世法家影响很大。但是我们说管仲、子产是法家的先驱,而不是法家的创立者,这是因为,第一,他们最终没有形成系统的法治观念,也没去彻底改革封建宗法制度。第二,管仲、子产除了有一些法治的思想,对旧制

11、度作了某些改革,从而为而后的法家提供了有用的思想资料外,他们思想的重心仍在礼,没有意识到以法治代替礼治的必然性。二是创立阶段。法家的真正创始者,包括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与慎到等人。创始时期的法家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他们大都亲身投身到当时各国的变法浪潮中,并成为变法运动实际的领导者。他们主要是以政治活动家身份出现,而不是思想理论家。其次,重视经济发展,特别是重视农业生产。从李悝到吴起等,提出了一系列的发展经济的政策,如尽地力之教,迁贵族去边荒地开垦等。尤其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制定了一些发展农耕的政策,并通过田制的改革,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第三,法家严刑峻法在其创始阶段就已经走向了极端,

12、尤以吴起、商鞅为甚,他们推行的是一种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的刻薄少恩的政策。三是成熟阶段。法家思想体系的最终确立应归功于韩非,韩非被称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就在于他综合与总结了以前法家所取得的成果及经验教训,建立起法、术、势相统一的法家思想体系,从而使法家思想系统化。之所以到战国晚年才由韩非来作法家的结顶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经过春秋战国数百年的发展,统一的王朝已经呼之欲出,需要有人来做理论上的准备。其二,诸子百家的发展,已到需要有人来重新做总结与综合工作的阶段,为新时代的到来提供理论准备,韩非是应运而生,站在法家的立场上来做这个工作,从而把法家推向新的阶段

13、。四是衰落时期。法家的衰落之速是令人惊叹的。可以说秦王朝是按照法家的思想模式建立起来的,韩非的思想体系是秦王朝意识形态的核心。法家从早期创始者的变法运动,经韩非的理论建构,到秦王朝的建立达到法家的顶峰时期。之后便一蹶不振、一衰不起了。秦王朝建立后法家的不足便暴露的十分明显。首先是专制独裁成为中央集权制的核心内容。其次是思想文化领域内同样的专制独裁路线,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同时其法律的残暴亦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随着泰王朝的灭亡,法家也盛极而衰,成为殉葬品,从而作为一个思想文化流派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其思想对而后的中国政治文化仍然产生了长久而巨大的影响。法家的开山鼻祖法家,作为一个学派来

14、说,其开创者和思想奠基人是李俚。战国时期所谓变法运动是从魏国首先开始的。魏文侯于公元前445年即位后,曾先后任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国,在他们的辅佐和参与下对政治、经济社会军事进行了改革。由此魏国得变法风气之先,成为当时诸侯国中最强的国家。史书中零碎地记录了李悝及其在魏国的变法事业。李惺是魏人,生卒年约为公元前455年到公元前395年。在任魏文侯相时主持变法,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战国的变法以富国强兵相标榜,而经济是其基础,法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发展经济,这一点在每一个法家代表人物思想主张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李悝作为法家的开山鼻祖,在魏国主持变法,之所以获得成功,其关键的

15、一点就是建立起新的经济制度,提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总体要求,又制定了适合魏国社会具体特点的经济政策,就我们现在所见来看,主要是两条,一是“尽地力之教”,一是“善平籴”。二是总结变法经验,著书定律。司马迁引论六家要旨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手法。”汉书艺文志则说法家“信贷必罚,以辅礼制”。近人章太炎在检论原法中说得最明白;“著书定律为法家。”以此来衡量,李埋在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变法成果的第一人。从这一角度讲,称李悝为为法家的开山鼻祖,实不为过。他所撰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文本,可惜已佚失。李悝所撰法经已亡佚,其详细内容已不可确考。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等古书记载了其梗概。法经共有六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俚认为国家最为紧要是防止盗贼。他的法经以盗法与贼法为首。要对盗、贼这两种侵犯生命财产的行为加以惩戒,就需要囚捕,于是有囚法与捕法。杂法是对“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等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各种具体规定。具法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从李俚法经的六篇具体内容来看,侧重的是惩罚。后来的法家对此有所发展,一般认为法家要坚持赏罚两个方面,法不仅是惩罚,还要有奖励。李悝在新兴地主阶级统治初登社会历史舞台之时,强调对各种违法行为加以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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