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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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及方法麻增伟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学科分类】人身权【出处】本网首发【摘要】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和被扶养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标准、计算年限作了相应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法官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导致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比较混乱,计算数额不确定。笔者根据本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计算方式,以供读者参考。【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扶养人生活

2、费是受害人和被扶养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标准、计算年限作了相应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法官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导致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比较混乱,计算数额不确定。笔者根据本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计算方式,以供读者参考。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的身份确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扶

3、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同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实践中的裁判结果较为一致。但在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而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实践中的裁判结果确大不相同,有法官,按照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也有法官,按照被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而法官对城镇和农民居民标准的确定,却直接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利益影响至巨,有必要尽快厘清此问题。 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继承丧失说的法律性质,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

4、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在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指出:若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那么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按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数额相加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基本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立法在设计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能弥补直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时,对于直接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情况,其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都是按照直接受害人或扶养人的身份标准确定的,而且只有在二者计算标准一致时,才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符合立法的目的。 其

5、次,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可避免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身份不同一时,出现年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定的问题,即究竟应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年最高赔偿限额,还是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年赔偿限额的问题。 第三,在实践中,被扶养人系城镇居民,扶养人系农村居民的情形相对而言比较少见,更多的是,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却一直在城镇务工,而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且一直生活在农村。在此情形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人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在城镇的,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计算。在直接受害人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时,若按

6、照直接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其赔偿数额会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更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数额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数额。2、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实践中法院多是直接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指数确定)。3、被扶养人的人数及计算年限。4、扶养义务人的人数及承担比例。5、不应超过年赔偿限额。为了便于说明,笔者现仅以城镇居民为标准,进行分类分析: (一)被扶养人为一人的情形 案例:刘某,2009年2月16日

7、,在北京市昌平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刘某女儿需刘某和刘某妻子共同抚养,刘某女儿1岁,刘某及女儿均为城镇居民,北京市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 本案中,刘某的被扶养人为一人,扶养义务人为两人刘某及其妻子,需要扶养年限为17年,由于被扶养人为一人,不存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60元年赔偿限额的问题。 具体数额计算如下:第一步,确定刘某应承担的扶养份额,因刘某夫妻二人均有为抚养义务人,故刘某应承担的份额为:16460/2;第二步,根据刘某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刘某的年实际赔偿数额:16460/2*10%;第三步,根据刘某女儿需要扶养的年限,确定最终

8、赔偿数额:16460/2*10%*17=13991元。 本案中刘某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为13991元。 (二)被扶养人为数人,且未超过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形 案例:李某,2009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李某父亲62岁,李某母亲65岁,且符合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李某兄弟姐妹4人,均有劳动能力,另,李某与妻子育有一女,2岁。李某及其近亲属均为城镇居民,北京市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有:李某父亲18年,李某母亲15年,其扶养义务人有4人;李某女儿16年,其扶养义务人2人,在被扶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

9、: 第一步:首先要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4*0.1=411.5元,李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4*0.1=411.5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限额:16460/2*0.1=823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411.5+411.5+823=1646元,因未超过年16460的年赔偿限额,无需考虑超年赔偿限额的问题。 第二步:按案例一的方法计算即可,得出所有被扶养义务人的赔偿为:411.5*18+411.5*15+823*16=7407+6172.5+13168=26747.5元。 (三)被扶

10、养人为多人,且超过年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形 案例:李某,2009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级伤残(赔偿指数为90%),李某父亲62岁,李某母亲65岁,且符合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李某兄弟姐妹2人,均有劳动能力,另,李某与妻子育有一对双胞胎,一男,一女,同为2岁。李某及其近亲属均为城镇居民,北京市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有:李某父亲18年,李某母亲15年,扶养义务人有2人;李某女儿和儿子16年,扶养义务人2人。 第一步:首先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46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李

11、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7407+7407+7407+7407=29628元,已超过年赔偿限额16460元。 第二步:在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超过年赔偿限额16460元的情况下,要分三个阶段计算,前15年和第16年和17至18年: 第一阶段前15年。被扶养人的人数为四人,前15年每年赔偿额仅为16460元,四个被扶养人每年应赔偿数额为:李父7407元,李母7407

12、元,李某女儿7407元,李某儿子7407元,但其总额29628元已超过16460的标准,该阶段直接按年赔偿限额16460元计算即可,扶养人和扶养义务人所能取得的赔偿费用为:16460*15=246900元,具体内部分配要先计算前15年四个被扶养人,每人每年最多能分:16460/4=4115元,然后再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计算:李某父亲前15年的费用为(两个扶养义务人):4115*15=61725元,李母前15年的费用为(两个扶养义务人):4115*15=61725元,李某女儿前15年能的费用4115*15=61725元,李某儿子前15年的费用4115*15=61725元。 第二阶段第16年。该阶段

13、的被扶养人为三人,李某父亲和李某的女儿、儿子,李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女儿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额为:16460/2*0.9=7407元,年赔偿总额为7407+7407+7407=22221元,已超过年赔偿额16460元,该阶段扶养人及被扶养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6460元,具体内部分配的,按照每人每年最多能分:16460/3=5486元(该数字为方便计算笔者直接取整),然后再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计算:李某父亲第16年的费用为:5486元,李某女儿年赔偿费用是5486元,李某儿子的年赔偿费是:5486元。(注:具

14、体内部分配可能涉及到小数点后尾数取整的影响,与应取得的赔偿总额可能稍微有差距) 第三阶段第17年至18年,两年的费用。该阶段被扶养人为一人,即李某父亲,不存在超过年赔偿额的问题,可直接计算,16460/2*0.9*2=14814元。 综和前述三个阶段: 李某及其被扶养人所能获得的生活费总额为:前15年的246900元+第16年的16460元+第17至18年的李父的赔偿额14814元=278174元。 李某父亲18年的被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第17至18年的14814元=82025元。 李某母亲15年的被扶养费总额为:61725元。 李某女儿16年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67211元。 李某儿子16年扶养费总额为:前15年的61725元+第16年的5486元=67211元。 笔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涉及到分段计算的问题,只有在扶养人死亡或构成严重伤残的,才可能要涉及到分段计算,绝大多数案例,只需按照案例一的方法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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