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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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名词解释1. 正式解释: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解释,一定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对法律所作的解 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2.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3. 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的按照法律韵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 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4. 法律监督(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 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5. 法的可诉性:是指当

2、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 程序和手段,尤其耍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 或正当利益。6. 立法原则:是指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引下,在总结一国立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而逐步形成的,在 立法工作中所遵循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准则和方法。7. 系统解释:是把要解释的法律规范放在其所在的系统中,联系其他的法律文木来确定其含义的一 种解释方法。8. 法的渊源:可以做多种理解,法理学中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 部表现形式。9.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

3、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内容的集中概括,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10. 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进行评价、确认和保 护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对应的是构成性规范。11. 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即将法律规 范的要求转化为社会主体的实际行为或社会关系,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把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变 为现实性的过程。12. 法律体系:是指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 机联系的系统。13.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机构对违法

4、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 的强制性措施。14. 规章:是指行政规章,即特定行政机关出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在本部门 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O15.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 门活动。16.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17.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18. 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每个法律 部门都以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的不同而与其他部门

5、相区别,又相互联系,协调统一。19. 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活动。20.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 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21. 法规清理: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 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2.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具有客观 性和主体性。23.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规

6、范、法律关系、 实现法的活动等),对相应社会关系所施加的规范、组织、控制和调节活动。24. 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在一个法 律体系中,哪些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各个机关立法权限的范围,各个立法机关之间的关联等。25. 习惯法: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26.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7. 构成性规范:是指以该规范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范。这

7、 种规范先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这种规范,相关社会关系也就不会存在。28. 目的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方式。它是指联系法律的目的来确定法律含义的一种解释。29. 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 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30.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为了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作的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31. 立法解释: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对该文件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与被解释的文件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属于规范性解释。32. 人权:是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

8、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对于人的发展来说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那些权利。33. 立法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的划分、不 同形式的立法及立法程序、不同立法的位阶和立法技术等。34.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35.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件有效的文件。36.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37. 文义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文本中的文字涵义和语法的分析来确定和阐明法律的意思。文义解释主 要包括字义解释和

9、语法解释。38.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 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木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 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39.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 的总称。40.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而没有具体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4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 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2. 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43.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44. 法律责任(狭义):就是指违法者对白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45. 法的体系: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6.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47.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者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 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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