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理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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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 监理协调一、监理协调制度与协调内容 (一)监理协调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实际条件的变化、不同标项施工之间的干扰、合同目标实施过程中发生偏离、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关系的调整都是不可避免的,随工程施工进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的合同义务。而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授予的权限及时进行协调,是工程监理机构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展和促进合同工程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监理协调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整个过程。监理协调制度的建立是监理机构进场后所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业主授予的权限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监理协调(包括定期协调、专项

2、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任。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及其分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经常性地定期召开监理协调会议,对上次协调决定的落实以及上期工程与工作进展进行检查,对本期工作进行研究,经各方充分协商后,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决定。 与此同时,监理机构(及其分项目监理机构)还应根据业主、设计、承建单位及有关方的要求,及时召开专项或专题协调会议,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通过监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不断推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 (二)监理协调内容 监理协调包括外部协调和内部协调两方面。 外部协调通常指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所进行的

3、,以工程承建单位和业主单位为对象的合同关系和合同目标协调。 内部协调通常指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质量保证要求和工程监理机构管理规定所进行的,以监理机构内部专业和各级项目监理机构为对象的,为提高监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推进合同目标控制成效的监理机构内部关系和工作协调。 监理外部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界面协调、合同目标协调和合同关系协调三项。监理协调应严格按着业主授与的监理权限,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在充分尊重工程建设各方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监理内部协调通常是为分析、评价外界因素变化或内外部协调对策研究所进行的,或为解决监理机构自身在监理服务和监理权限运用中存在的矛盾所进行的。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监理

4、对策评估、监理专业之间以及与下级监理机构之间关系调整、监理机构工作计划等各项监理内部协调是监理机构提高其监理能力和监理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充分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方与各标项界面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矛盾,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促使工程承建合同得到切实履行。 (三)合同关系协调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同时也是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通过合同文件约定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循业主与承建单位的立约本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

5、地协调双方关系,在充分掌握事实和与双方充分协商基础上,谨慎而公正地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做出判定和分配。 监理协调是解决业主与承建单位合同纠纷的经常而有效的手段之一。因为相对于合同争议评审组和仲裁委员会,监理机构对合同履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判断和意见也更为合同争议评审员或仲裁员所重视。因此,监理单位,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使业主和承建单位更乐于以监理协调作为解决合同争端的首要方式。 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努力运用协调手段,通过协调作用的发挥,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协调过程中,监理机构无权变更业

6、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也无权超越业主授予的权限和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行使协调权力。 当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监理机构应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澄清事实,独立、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在与双方分别进行协商基础上进行协调,力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当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通过监理协调后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可能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展或影响合同的履行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独立地作出协调决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均未提出异议,则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监理机构应要求合同双

7、方执行。 (四)合同目标协调 合同目标协调是监理机构经常性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推进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努力避免或减轻因工期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中各方的责任或各种问题长久来未决而导致合同争端的发生。 监理协调工作中,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不应过多地干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自主作出决策的事项,不应替代工程承建单位的技术管理、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工作,以避免导致合同责任与风险的转移。 监理机构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与合同支付等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符

8、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条件下,促使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合同支付由矛盾向统一转化。 (2)应在确保工程、施工和人身安全的条件下,推进工程施工的进展。 (3)应在寻求业主更大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 (4)应在维护业主合同权益的同时,实事求是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协调会议与合同约见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项目施工尚未全面展开前,合同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且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联合主持召开,邀请承建单位的授权代表和设计代表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主要分包单位代表参加。

9、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同时也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会议内容包括: (1)介绍业主、监理机构、承建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澄清各方组织情况(包括各方机构设置、主要人员名单等); (3)检查承建单位履约及进场情况(包括履约保证金、保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准备、工人进场、材料供应、供电、道路、施工用地等)并研究开工前或开工准备中存在的问题; (4)检查业主履约情况(包括资金准备、图纸供应、施工场地移交以及应为承建单位和监理机构提供的条件等情况); (5)检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包括监理人员进场、分级监理机构建立、监理质量体系和监理工作情况)。 经与会者讨论

10、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意见。监理机构应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文件发送各方。 (二)工地协调例会 工地会议是监理协调权限运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工地协调例会是由监理机构组织、主持并定期召开,以研究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包括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及合同商务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工地协调例会召开前,监理机构应事先做好会议准备,包括收集并确定会议的议题、确定会议程序、准备会议资料并通知各方做好会前准备,促使工地会议在相互信任、尊重事实、格守合同、友好协商的气氛中进行。 工地会议必须做到议而有决,决定后各方应遵照执行,并在会后检查落实。 监理机构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在会议结束前,以合同

11、文件为依据,对会议要点进行澄清、归纳和总结。 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工程进展情况及对下月(或下周)的进度预测和安排; (3)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 (4)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 (5)工程变更、工期延期、工程计量、合同支付和合同索赔等情况; (6)业主或承建单位的违约事项。 (三)专题会议 对于技术方面或合同商务方面比较复杂、比较重大或易于导致发生争议的问题与事项,一般采用专题协调会议的方式进行研究和解决。专题协调会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方代表主持或联合主持,并通知工程承建单位授权代表或工地施工项目

12、经理参加。 专题会议研究内容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或年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查,工程的防汛与度汛,重大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的确定,重要的施工或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技术分析,以及工程延期与合同费用索赔等重要或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召开专题会议前,主持方应发出通知明确议题并在充分做好会议准备的同时,要求提出方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专题会议应尽量做到一事一议,议而有决,解决问题,努力避免出现众多人员或合同双方之间长久地相互争论、拖而不决局面的发生。 (四)合同约见 1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承建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处理违约事

13、项的一种合同手段。当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令,或违反合同条件时,为避免承建单位违约事态的扩大,或在对承建单位违约事件进行处理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可先采取合同约见的方式,向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提出警告。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经常保持联络,及时沟通和反馈合同履行和工程进展中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专门就一些重要事项安排会晤,以在业主、监理机构与承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环境。这种会晤不采取合同约见的方式。 2约见程序 向承建单位发现约见通知,写明被约见人、约见的地点和时间,并简要说明约见的有关问题,约见通知应署名约见人的姓名。 在约见时的会谈中,

14、首先由约见人指出承建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问题的途径及建议。如果有必要的话,被约见人可以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解释。 约见时应当有专人对双方的谈话作出详细的记录,然后以纪要的形式,将约见时的谈话内容以书面文件发送业主和承建单位。 三、协调会议记录与协调文件 (一)会议记录 监理机构或分项目监理机构在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要求参加协调会的业主、设计、承建单位、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方代表签名,并在必要时录音备存。 监理协调会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内容、各方出席人员及其职务,对各方出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应尽量完整和详尽。必要时,对于重要事项的发言记录

15、,应在事后认真、仔细地进行核对。 (二)会议文件 协调会结束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成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发送业主、设计、承建单位及有关方,以便各方执行。由于监理协调会议纪要通常仅是与会各方意见的反映,因此,对于重要的决定事项,监理机构还应在事后及时发出监理文件予以进一步确认。 协调会议纪要应在充分反映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基于监理机构的判断,并以监理机构的名义发送各方执行。执行方对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持异议的,可在下次会议提出,也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作出变更或发文提出保留意见。 对于超越合同范围或超越监理授权范围以外的商议或决定事项,应由业主代表主持,并以业主名义发出文件。对于涉及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之间合同变更事项的会议应由业主代表主持,双方就合同变更事项进行协调的纪要文件应由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三)会议记录的管理 监理协调会记录应采用专门的记录本,编号、编页并妥善保存。协调会议结束后,监理机构应指定责任人对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工程项目完工或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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