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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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2 合同内容变更 6.5 地址变更 1.1 合同构成 4.3 宽限期 6.6 失踪处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4 保单贷款 6.7 争议处理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2. 您获得的保障 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1 基本保险金额7.1 周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2 全残 2.3 保险期间 5.1 受益人7.3 毒品 2.4 保险责任 5.2 保险事故通知7.4 酒后驾驶 2.5

2、 责任免除 5.3 保险金申请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6 保单红利 5.4 保险金的给付7.6 无有效行驶证 5.5 诉讼时效7.7 战争3. 您的义务7.8 军事冲突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9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0 现金价值 6.2 投保范围7.11 利息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3 年龄错误7.12 我们认可的医院 4.1 犹豫期 6.4 未还款项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获取保单红

3、利的权利.2.6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金鼎富

4、贵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2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

5、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6年和10年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7.1)之前身故或

6、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险费100%+5%(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1)。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00%+5%(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按如下方式确定:(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本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1。(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或全残

7、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6)战争(见7.7)、军事冲突(见7.

8、8)、暴乱(见7.9)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0)。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6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

9、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3您的义务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10、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2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

11、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4.1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4.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3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4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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