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法律网经典案例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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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价值九千九,成功辩护判缓刑张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3月31日,委托人李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亲戚张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李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李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张X系山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32岁,高中文化程度,现因在XX市XX北火车站电气化施工中盗窃接触网导线148公斤,价值9900余元,后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委托人李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亲戚犯罪嫌疑人张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

2、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张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张X又被以盗窃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张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5日至24日,被告人张X伙同被告人贺XX先后三次在XX铁路XX北车站电气化作业后,盗窃铁路接触网导线148公斤,价值9979.64元,卖给被告人马XX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伙同被告人贺XX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共计价值997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3、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X是主犯。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

4、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张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张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张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张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

5、张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张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位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张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X显系是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

6、获得法院判处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0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27日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张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张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

7、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张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张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张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张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并通过家属向法庭全部赔偿了XX供电段的经济损失,并向法庭缴纳了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张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张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张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并能够判处其缓刑。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6月7日案例地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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