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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寨县国耀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15MW生物质发电项目工程 五寨县国耀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15MW生物质发电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 包 人:五寨县国耀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承 包 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四公司 合同编号:CDT-TYSCP-C-004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七期扩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2#标段)施工承包合同发 包 人: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承 包 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四公司中国 太原 2008年8月中国 太原 2012年8 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五寨县国耀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四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五寨县国耀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15MW生物质发电项目工程地点:五寨县前所乡前所村东北2KM处 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土建工程施工总承包 2、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3、施工图以外项目按照业主下发委托单执行。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 壹亿元 (人民币)¥:小写: 10000万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双方协商
3、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措施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正本两份、副本八份,发包人及承包人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4、山西太原(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 包 人:(章) 承 包 人:(章)住 所: 号 住 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西二巷24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351-2269206传 真: 传 真: 0351-7330100 开户银行 : 开 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南城支行 账 号: 账 号: 14001825208050503580邮政编码 : 邮 政 编码: 030012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
5、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
6、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7、,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8、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9、)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联系单、措施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
10、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11、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如约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12、4.3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并给付承包人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
13、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