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严惩优化发展环境中34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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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风严惩优化发展环境中34种违纪违规行为 日前,宝鸡市扶风县出台关于对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在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7类34种违纪违规行为予以严惩。规定实施以来,已有23名干部被问责,9名干部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是适用范围广泛。全县党政机关、依法或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权力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正确行使权力造成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都要依照规定予以相应惩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2、 二是违纪违规行为明确。 1、在维护政令畅通方面,包含对县委、县政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阳奉阴违、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影响等3种行为。 2、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包含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行政审批等5种行为。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包含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勒索企业(生产经营者)财产等7种行为。 4、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包含抵制或变相抵制上级有关招商引资、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的规定、决定、决议和决策部署等种行为。 、在企业减负方面,包含向企业(生产经营者)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等5种行为。 6、违反行政事业

3、性收费或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包含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种类、幅度等5种行为。 、在土地使用、产权交易、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中,包含应当招标投标、拍卖而未进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者在上述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等6种行为。 三是惩处办法详细。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政纪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职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对主动承担责任或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对所犯错

4、误纠错不力或顶风违纪、屡教不改,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等情形。 四是群众参与路径畅通。群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可通过扶风纪检监察网站、“1388”举报热线或信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县纪委监察局对具有上述34种违纪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将按照宝鸡市加快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问责。该县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干部中聘请了65名群众监督员,监督举报在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并适当列席相关会议,听取对3种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情况。 第二篇:固原市国家公务员在创新经济发展环境中违

5、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 固原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X-0-01【生效日期】 22-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固原市国家公务员在创新经济发展环境中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执行公务的行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实行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 受委托或者被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对直

6、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公务员. (二)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其行为与违纪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 (三)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者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第五条第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国家公务员

7、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的权向市创新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负责受理的投诉中心,应当按照政纪案件查处的的关规定和程序从速归口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不告知执法依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三)歧视刁难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 (四)擅自脱岗离岗,影响工作的; (五)不履行已公开承诺的事项的; (六)对

8、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处理,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转办投诉事项不办或者久拖不办的; (八)在实行行政行为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刁难、敲诈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检查,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过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将案事项变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的行

9、政审批事项的; (三)叼难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末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理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越权进行行政审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审批权限,对上报审批事项手续齐备压着不报,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拒绝、拖延办理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一次性或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七)在依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限制条件的; (八)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批准,造成行政审批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的; (十)强迫、唆使下属工作

10、人员违反规定乱审批的; (十一)在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中,利用职权,索要、接受申请人的宴请、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对有条件、按规定应该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而不纳入的; (十三)对已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仍在政务大厅外办理的; (十四)对纳入政务大厅(或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违反有关政务公开、运行方式、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等办理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第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已经取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再具备审批条件而不撤销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

11、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违反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乱收费的; (三)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评比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或者帮助其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收费的; (四)利用发放退耕还林草扶贫救灾资金“搭车”收费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者授权、委托其下属企业事业

12、单位或者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七)在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八)继续收取国家或者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的; (九)以欺诈手段收取应当减、免、缓的收费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利用职权或者行业特权摊派行业报刊征订任务、购买指定书籍、音像制品、拉广告的; (十一)违法使用收费依据、超越收费许可证范围收费的; (十二)违法规定,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收取各种费用,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三)有其他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行政

13、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的; (二)擅自改变依法决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擅自改变依法决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五)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实施处罚的; (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八)违法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的; (九)不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将罚款作为单位“小金库”的;

14、 (十)皆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十一)利用职权只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二)使用或者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四)为谋取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五)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或

15、者重大工作部署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首先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询问、咨询或者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各类争议处理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以依法裁决,借故拖延、推委或者久拖不决的,或者在进行裁决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需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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