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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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 篇一: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方法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方法,参照_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看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状况或挺直调查处理的

2、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公平。 第五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需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需留意爱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状况,应重点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仔细,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讨论处理看

3、法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旧信访不断的; (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 (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赐予指导支持的; (八)其他需要准时了解查处状况的。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仔细执行上级的督办看法,准时报告落实状况。交办单位发觉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峻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准时整改。 第四章 审核和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状况和拟处理看法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未经交办机关预审同意的,不得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预审报

4、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状况、主要问题、调查状况、错误性质、责任认定、拟作出的处理看法或整改建议、呈报机关的初步审查看法等内容。行文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 第十八条 交办单位收到预审报告后,要准时、仔细、全面对比举报内容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或者挺直补充调查。 交办单位审核同意的,要准时告知承办单位落实处理看法后正式上报;审核有异议的,要准时将审核看法建议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直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交办案件报结时,应供应以下必备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供应移送函和

5、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赐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要有相关部门的整改看法或专项治理方案; (四)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看法,在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看法时,要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看法的说明,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稳定状况; (五)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状况发生了改变没有必要再连续查处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觉主要被反映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说明; (六)呈报机关的审查看法。 其次十条 调查报告应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

6、回答,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处理看法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均已落实。 呈报机关的审查看法需经有关领导审定签批;若由其他职能部门查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呈报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商量或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 其次十一条 报结材料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根据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向省纪委呈报的报结材料,正式呈报材料一式五份,附件份数与上报材料份数相同。有格外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五章 挺直查办 其次十二条 信访举报部门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挺直查办,范围主要包括: (一)情节简洁,线索具体、清晰,在短时间内可以

7、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状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刻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群体上访,如不准时实行措施有可能造成严峻后果,甚至影响_稳定的; (四)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线索具体明确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六)情节清晰、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七)领导批示的需要挺直查办的信访举报问题。 篇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方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依据中国共

8、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用法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供应精准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舞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准时反馈受理状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嘉奖。 表彰嘉奖方法根据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嘉奖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方法

9、(粤纪发202112号)执行。 第四条 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准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准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状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

10、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状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告知后仍旧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 第六条 办结时限 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状况简单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

11、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状况。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状况,根据“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实行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看法表上签署本人看法。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仔细听取和具体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状况补充调查。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

12、果及反馈状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第八条 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满后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状况的,可持受理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了解其举报问题的办理状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必需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状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状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反映状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状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

13、)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实行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需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状况下进行。 (四)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用法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五)宣扬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嘉奖,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状况。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挺直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

14、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卑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实行措施准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损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订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订正;造成严峻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赐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企事业单 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说明,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1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方法(粤纪发20219号)同时废止。 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 (第一联) 同志: 你(们)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已决定受理。(信访编号: ) 特此告知。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第一联给信访举报人,其次联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第三联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篇三: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 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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