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水分类价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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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供水分类价格(部分)类 别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价格(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价格 (元/立方米) 综合价格 (元/立方米) 居民 1.701.261.044.00行政事业 2.801.321.685.80工商业 3.001.441.776.21宾馆、饭店 餐饮业 3.501.161.556.21洗浴业 58.9021.101.6881.68洗车业 38.9021.101.6861.68纯净水 38.9021.101.6861.68中水 -1.00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根

2、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含转供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自备井水资源费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上调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继续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

3、标准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本次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农业和环境用水。 (三)调整后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 调整前销售价格 调整后销售价格 行政事业 5.40 5.80 工商业 5.60 6.21 (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 宾馆、饭店、餐饮业 6.10 洗车业、纯净水业 41.50 61.68 洗浴业 61.50 81.68 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

4、的同类用水价格执行。 附件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一、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执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 (二)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三、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独立装表计费的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

5、浴。 四、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三种用水之外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均执行工商企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五、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六、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调整本市非居民价格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发改委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精神,自11月20日起,对本市非居民价格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为合理过渡新旧水价,维

6、护供用水双方利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自11月20日起,以调价日为划分点,将根据调价前后用水天数进行分段计费,至完成新旧水价过渡期。水费计算方法如下:先按查表周期计算出日平均水量,再计算水费:日平均水量=本周期用水量本查表周期实际天数(即调价日前未查表天数+调价日至查表日天数)调价日前水费=旧水价日均水量本周期调价日前天数调价日后水费=新水价日均水量本周期调价日至查表日天数水费=调价日前水费+调价日后水费 2非居民价格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照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精神调整比例进行分摊(除特殊行业用水外),详见北京市非居民价格用水销售价格调整前后明细表。 3遇到用户水量突增锐减情况,在了解确切原因后,按调价前后不同阶段实际水量合理计算。 4使用IC卡水表的非居民用水户,凡2009年11月20日(含)后购水的,执行新价格。 5此次调价要求各有关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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