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主体法律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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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事主体法律评价关于我国商事主体的法律整体评价是法律规范不少,主体种类繁多,设立条件各异,使人眼花缭乱。我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有关商事主体资格、条件和登记设立程序都散见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范中。在深圳应当执行的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二、三章规定商事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和联营经济实体等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几种主要形式。2、公司法及登记条

2、例。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3、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特殊合伙企业、特殊合伙企业;4、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出资设立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法人企业和其他经营形式;7、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了法人企业和其他经营形式;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9、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12、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其他如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均有类似规定;1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1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15、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

4、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商事主体的规定大致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分为有限责任主体、无限责任主体、连带无限责任主体三种形式;以投资人构成为标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以地域为标准分为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在企业的设立条件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机构和场所、资金和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四个基本条件,但不同的法律还是有不同的规定,给企业设立申请人造成不便。这里主要介绍我国几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

5、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针对几类企业分别规定了较为原则性的条件:(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2人以上50人以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

6、低限额,即3万元,但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2人以上200人以下;(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500万元以上;(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人数、出资数量等条件。第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7、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做作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除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三资企业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规范。第四,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四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

8、许可。根据我们统计,深圳市保留法律规定企业设立前置许可的事项共计有71项,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目前共有经行政机关前置许可审批的企业10565家,占行政许可事项的25%;主要涉及外资企业、金融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五,金融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9、。(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均有类似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我国法律和政策对有关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如个体工商户与私人企业的区别就是以雇工人数为标准划分的。雇工8人以上的为私人企业,雇工8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据说其理论依据来自于马克思的资本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

10、雇主雇工超过8人,自己就可以不劳动了,可以剥削工人的劳动维持生活。现在看起来似乎与现实离得太远了。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给执行带来困惑,与现实的距离造成了秩序的混乱,这也是我国法律有很多仍停留在纸上和部分权力寻租的主要原因。从上述法律、法规制定的年代看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到现在近三十年的时间跨度,正好处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商事主体种类的多样性、混乱状况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遗留下来的产物,有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有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是新产生的,有的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有的商事主体形式已根本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商事主体的种类进行研究,取消与社会现实情况严重不相符,特别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主体形式和设立条件,使国家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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