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再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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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再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税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

2、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1.

3、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案例解析湖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2012年2月与王小二、张小三共同出资10,000.00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投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天香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天香投资,分别占股40%、30%、30%),天香投资2012年4月出资4000万元投资到天津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8月天香投资从吉祥公司分回股息1200万元。问如意公司从天香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48

4、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5、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

6、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资本公积转为资本的是否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同上述自然人个税问题一样。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法人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规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案如意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480万元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不能免缴企业所得税,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20万元(=480*25%)。思考:吉祥公司分给天香投资的股息、红利,是净利润分配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再通过天香投资分给如意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分给自然人王小二、张小三各缴纳个人所得税72万元。是否是重复征税呢?关于是否是重复征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除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股息、红利征税规定,不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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