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科斯定理与排污交易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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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科斯定理与排污交易制度口赵一m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0601班 湖北武汉430000)摘要:排污交易制度是一种追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有效手段,是西方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正在尝试实践的解决环境外部效应问题的制度,也是当今中国环境保护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排污交易制度作为外来的舶来品,如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好的实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在政府一定程度参与的前提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保护环境的方法,尽快设计和实施符合我国特点的排污交易制度,提高企业减少排污、治理环境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我国的整体环境质量,也是达到减排目标的最佳选择。关键词:庇古税科斯定理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制

2、度一、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制度原因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本源也就在于以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个人获利。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多出的部分由社会来承担,就是经济的负外部性,以致环境问题无法通过公众途径解决。传统实现环境管理目标的手段基本上是以行政管制为主。但行政干预行为的滞后性和其具体操作的频频失灵直接导致了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剧,并由此滋生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一系列负面绩效。面对传统行政手段的失效,科斯定理所提供的界定产权和交易产权的思想无疑为缓解环境压力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新的思路并启发了排污交易制度的创设。二、环境资源保护传统方式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污染控制的管理主要实行的是行政管制,其核心制度是排污收费制度。虽然

3、排污收费方式是通过经济利益的刺激来驱使致污企业治理污染的经济手段,但它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威来实现的。企业减排与其经济效益并无直接联系,缺乏减排的内在经济动力,导致在环境管理上政府行为的变形和失误,出现政府行为的失灵,其结果造成污染的反弹。自然资源的公有制是我国环境污染不能解决的重要制度原因。我国的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归属模糊。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成了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

4、工具。同时,传统观念上对环境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的定价极低,客观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三、科斯定理与排污交易制度新思路在单纯行政干预问题日益增多的情况下,1960年科斯他在论文社会成本问题论述道:只要能把环境污染外部效应的影响作为一种财产权确定明晰,在交易费用为0的情况下,其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达到内部化。在资源的产权有保障的前提下,无论谁拥有产权,只要产权是明晰的,都存在着向分配最优点移动的自然趋势,排污者与该污染的受害者谈判,通过贿赂或补偿来自行解决污染问题。排污交易制度就是从这样的思路中发展起来的。它将市场机制引入了环境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中,使排污指标在经济主体间进行自

5、主交易与合理配额,有利于污染源合理布局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排污交易设置中,首要条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这是环境容量和环境资源本身的稀缺性和不易恢复性所决定的。我们能够允许一定量的污染物排放,但这种允许必须加以量化,以一种直观的方式表明一定区域所能承载的污染量。设立排污交易制度另一个条件是排污交易的标的排污权。排污权是基于其富余的环境容量资源由法律赋予特定排污者对富余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另外,排污权是也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核心是标的物所有人基于资源的稀缺性而产生的权利让渡。在污染交易制度中,富余的环境容量资源属于区域内居民的集体所有,但所有人往往不直接使用,而是依附于生产者进

6、行使用。企业作为生产者拥有了对富余环境资源的使用收益权,并可以将此权利进行有偿的转让,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财产的经济效益。排污权交易主体的污染者在排污交易中也有着重要地位。排污交易的主体是平等的个人或各种组织,在排污交易中的买卖双方都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一方面,作为卖方应当依法获得行政机关给予的排污指标,同时通过技术改造来节余排污指标;另一方面,作为买方的个人和组织,必须为真正的排污者,且购买的目的是获得基于扩建、新建或改建而需要增加的排污指标。只有存在适格的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才具有合法性与可行性。市场这一排污权交易的大平台是排污交易制度设计时要考虑的重心。在排污权交易的制度下,企业减排与经

7、济效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产生了减排的内在动力。同时,排污需求增加时,只会导致因排污价格上涨而使部分严重污染源退出,环境状况并不会变坏,反而会向好的一面发展。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效果在于:首先,它可使环保部门像中央银行对证券市场的操作那样来控制排污权的供给量和价格,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行为失灵的出现。其次,使用这一手段能更有效率地实现环保目标 国家有偿地将污染权分配或拍卖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者进入市场进行许可证买卖,这样排污许可证就有了市场价格。取得该种许可证的排污者,若未进行有关排污活动,则可将许可证有偿转让给其他排污者,转让方因此丧失治污权,而受让方则由此获得污染权。这样,排污者最

8、终可以得到以最少的花费保持同样环境质量的效果。再次,排污权交易制度直接节约行政管理费用。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商品属性,排污行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排污者自觉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避免由于管制部门对控制成本估计错误而造成企业不愿投资的问题。四、实施排污权交易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现阶段,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困难有很多。首先是富余的环境容量难以量化的问题。在目前的技术水平条件下,主管部门往往缺乏依据的量化,甚至不搞总量控制,最后导致许可证制度形式化。同时,监督力度不够和行政权力机关自我监控能力缺失而导致的排污权初始分配不公平也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所遇的难题,更会

9、引发”寻租”行为,借此哄抬价格,导致许可证分配显失公平与效率。另外,我国目前立法状况上虽有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法规,但总体缺乏体系化,没有完善的法规加以配套实施。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确定排污总量的方案。并且相应的确立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同时要注意与排污收费、”三同时”等制度相互配合。其次,针对许可证分配不均现状,在坚持有偿分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还应从立法上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于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赋予相对人行政复议与申诉的权利。再次,必须从先法律上确认排污权。排污交易归根结底是一种市场机制下的买卖行为,

10、逐渐建立环境合同制度无疑是应景之举,并结合合同法加以调整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买卖行为。这种买卖行为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运用刑法加以规制。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各主体间的责任,对违反交易制度的行为规定处罚方法。同时,建立污染赔偿制度,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以此促使排污者改进技术减少排污,自觉进入排污交易市场。总之,在日益重视环境保护的今天,排污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有效手段,必将有其发展适用的巨大前景。当然,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完善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实情,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作用,调动其治污积极性,并加以政府行为的配合,法律的调整,将政府直接管理和市场调整手段结合起来更有力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参考文献:【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I21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I3l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4】谢雯从科斯定理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3I51胡春东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61吕永庆论科斯定理在我国环境治理中的运用前沿20059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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