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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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转发公安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对规则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学习,吃透精神,掌握要点。二、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便民措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阳光透明执法,按照警务公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报刊、网络及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

2、布规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以便公众查询和申办。三、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检查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则,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要严格判定标准,明确检查重点,对照规则要求的项目逐一检查,特别是要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隐患。四、要加强执法督察,落实工作考评。总队在今后的日常执法督察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将把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则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人员的责任。各支队也要将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工作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切实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检查指导,落实工作责任。五、要做好信息收集反馈,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注意收集、汇总贯彻执行规则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建议或意见反馈至总队防火监督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消防安全检查 规则 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1年1月27日印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1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了

4、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部法制局。本局领导,各处、室。承办人:鲁云龙 校对:李彦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

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五条

6、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第六条 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

7、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第七条 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九条 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

8、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第十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

9、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

10、。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第十三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

11、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第十四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二)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5、防排烟

12、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

13、和供水系统类型。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第十五条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

14、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 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二)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三)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第十六条 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

15、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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