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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点问题】 夏日炎炎,为对空调外机作保养而找来空调维修工,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一旦维修工发生受伤事故,房主一定能免责吗?实际情况,很可能不是如此。【相关案例】 维修工在为东家添加空调制冷液过程中坠落致伤,双方就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发生争议而对簿公堂,维修工索赔13.5万余元。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家朱某对维修工李某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27万余元;并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元及律师代理费3100元。 2010年7月23日下午,维修工李某为浦东某市场客户张某维修空调,而朱某租赁的房屋位于张某的隔壁。当李某为张某的空调修好后,朱某
2、也要求李某为其空调进行维修,李某经查验后认为朱的空调故障系制冷液缺失所致,遂双方商定由李某为该空调添加制冷液,朱某支付维修费100元。因空调室外机位于二楼北外墙,故李某从南阳台绕道市场搭建的彩钢板屋顶至二楼北外墙,为空调添加制冷液。完毕后,李某绕原道回来途中,因彩钢板塌陷从屋顶坠落致伤。经鉴定,李某的后遗症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3个十级伤残。 在法庭上,朱某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则辩解,因请李某维修空调时的设备、制冷液均由李某本人提供,自己仅仅支付维修费用,故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据此,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李某从事空调维修无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资质证书;审理中,李某坚持
3、诉讼请求;朱某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补偿2000元。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空调添加制冷液,空调制冷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且维修空调的劳动工具均由原告自备,故确认原告为被告维修空调属承揽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要求原告维修空调,然原告无从事空调维修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故被告的选任有过失。原告在为被告维修空调时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4、原告无证从事维修空调,理应对自身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据此,被告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因受伤给原告带来了精神痛苦,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法院予以酌定支持;原告主张为解决纠纷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尚属合理,也予以支持。案情 2010年8月,江核茗家的空调制冷功能失效,即到原销售商泰锦家电城要求维修,但被告知空调已过保修期,如需维修应收合理费用,江核茗表示同意。泰锦家电城要江核茗自己去其属下的维修部找维修员,江核茗即到维修部找了维修员董大烈上门维修。董大烈在拆开空调主机时,不慎从江核茗家二楼阳台摔下,致使左腿骨折,后经医院治疗痊愈,花去医药费等2.5万余元。董大烈先后
5、找了泰锦家电城和江核茗要求赔偿损失,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江核茗和泰锦家电城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2万余元。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核茗是自己到泰锦家电城维修部找董大烈上门维修的,他们之间应为雇佣关系,江核茗理应支付董大烈的各项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董大烈是泰锦家电城属下维修部的职工,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而江核茗和泰锦家电城之间则为承揽关系,泰锦家电城应赔偿董大烈的各项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雇佣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雇人给雇用人提供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给受雇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
6、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很相似,比如,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等。但就这两种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实质的差别,比如,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这两种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
7、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江核茗和董大烈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董大烈仅仅作为泰锦家电城属下维修部的职工自备劳动工具完成维修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后,江核茗才支付报酬。因而江核茗和泰锦家电城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而泰锦家电城和董大烈之间则不然,董大烈属于泰锦家电城属下维修部的职工,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其控制和支配,并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因此泰锦家电城和董大烈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综上,董大烈仅仅作为泰锦家电城属下维修部的职工去江核茗家上门维修,泰锦家电城和董大烈之间是雇佣关系,江核茗和董大烈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关系。因此泰锦家电城应该赔偿董
8、大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身体受到损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关振华、黄惠卿是胡东明租住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胡东明租住房屋的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其未尽房屋所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不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在未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胡成生诉关振华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发布时间:2010-09-09 00:00:00稿件来源:研究室作者:yjs【问题提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定作人、承揽人、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均有过错的,应如何确定各方责任?【要点提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9、中,受害人、定作人、承揽人、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其原因力大少及过错程度,各负相应的责任。【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一初字第1333号(2009年11月)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2-2号(2010年2月2日)【案情】原告:胡成生。被告:关振华、黄惠卿、谭明坤、梁德清。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赤岗西约263号房屋是一幢四层楼的房屋,该幢房屋的产权人是关振华、黄惠卿。谭明坤将该幢四层的楼房全部承租下来,自住一楼,将第二、三、四层转租出去,其中四楼的一个套间是转租给胡东明,租赁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
10、9年7月17日晚,胡东明与父亲胡成生吃过晚饭后,胡成生闻到阳台有股烧焦的气味,并听到阳台的空调外机有转动的响声,估计是三楼301房住户放在四楼阳台的空调主机出现故障,于是叫胡东明去找三楼的住户反映。胡东明见三楼没人答应,便到一楼告诉谭明坤。谭明坤指派工人蔡立昆上来四楼阳台察看,蔡立昆与胡东明、胡成生一起叫三楼住户用遥控器关掉了空调,但没有切断空调的电源。20时30分左右,胡成生冲凉后就到楼顶天棚乘凉。22时,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赤岗东约18号科信家电维修店梁德清应谭明坤的要求过来维修空调。谭明坤叫蔡立昆领着梁德清上四楼维修空调,胡东明开门后,蔡立昆与梁德清一起来到四楼的阳台放空调主机处,胡东明跟
11、随在两人的后面,胡东明当时没穿鞋子,只穿一条短裤。梁德清用螺丝刀接触空调主机的盖,然后用手背碰了碰螺丝刀的金属部位,梁德清觉得应该没带电,就开始拆除空调主机并叫蔡立昆下楼拿电筒。当梁德清把空调主机的上盖拆下来后,蔡立昆已把手电筒拿上来,梁德清接过手电筒就蹲在阳台的地上照空调压缩机部位。这时胡东明走到梁德清的右边,蔡立昆走到梁德清的左边,大家一起查看空调的主机。突然胡东明触电趴在空调主机的上面,蔡立昆想上前拉胡东明,梁德清说有电,蔡立昆于是没有去拉胡东明,梁德清于是去拉胡东明的短裤想拉开胡东明,但不成功,梁德清于是拿了一块编织袋布包裹胡东明的右手,把他拉离出来,再用编织袋包裹胡东明的脚,把胡东明
12、拉离空调主机一米远的地方,并赶紧给胡东明做人工呼吸,一分钟后,梁德清叫蔡立昆赶紧下楼叫谭明坤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叫谭明坤上来,过了几分钟蔡立昆与谭明坤一起上来,谭明坤上来后帮忙给胡东明做人工呼吸。又过几分钟,胡成生从顶楼天棚乘凉回来了,胡成生赶紧打120急救电话并打110电话报警。20分钟后,救护车过来,医生确认胡东明已经死亡,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并把有关人员带到派出所询问。9月21日,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出具了广州市急救指挥中心受理台呼叫车受理单,证实该中心于7月17日22时37分09秒收到急救电话的。9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荔湾区中南街海南村赤岗西约263号四楼空
13、调检测结果,写明:1、装设在四楼天台的空调室外机未按规范要求安装地线;2、装设在四楼天台的空调外机外壳带电;3、01号开关盒内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失效。因为空调室外未接地线,漏电保护开关失效,在机壳带电的情况下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一旦人与带电的机壳接触并与大地形成回路,极易发生触电事故。胡成生有三个女儿及一个儿子,四个子女均已成年,其中胡东明是原告唯一的儿子,胡东明的母亲早已去世。原告胡成生诉称:本次事故给其家人及胡东明未婚妻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创伤。关振华、黄惠卿作为出租屋的所有人,应确保出租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对承租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谭明坤雇请没有空调维修资格的电工维修空调,具有重大过
14、错。梁德清作为维修电工,没有取得空调机的维修资格,缺乏相关电器维修的基本知识,在维修空调机的过程中,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请胡东明帮忙,当胡东明触电后又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请求判令关振华、黄惠卿赔偿652683元,包括死亡赔偿金394657元、丧葬费2038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640元、交通费2889元,住宿费23400元、误工费24336元、伙食补助费7800元、其他财产损失费13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谭明坤、梁德清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关振华、黄惠卿答辩称:关振华、黄惠卿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房屋交付给谭明坤使用后
15、,日常安全管理责任自然转移给了谭明坤,关振华、黄惠卿作为业主不可能也没有权利随时进入该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查,而不应由业主负责。关振华、黄惠卿经常通过电话或到现场向谭明坤了解房屋的使用情况,谭明坤从来没有反映过三楼漏电开关失效的问题。关振华、黄惠卿与其他被告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更不存在与其他被告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本案的损害结果,所以不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谭明坤辩称:触电死亡事故属非生产安全事故,系旁观者胡东明不慎意外触电死亡。胡东明系一手扶着不锈钢防盗网弯下腰看,突然身体触到空调主机,后触电倒下死亡。被告梁德清辩称: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器线路不符合用电安全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梁德清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梁德清没有共同侵权,且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由梁德清的行为造成的,梁德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胡成生作为胡东明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的资格是适格的。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中南街派出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中南街派出所和广州市荔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梁德清、谭明坤、蔡立昆、胡成生的询问笔录均显示胡东明的死因是触电死亡,且庭前本院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各方当事人对胡东